第五十二届会议

2012年7月9日至27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牙买加

1.委员会在其2012年7月13日第1047次和第1048次会议审议了牙买加合并的第六和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JAM/6-7)(见CEDAW/C/SR.1047和1048)。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JAM/Q/6-7,牙买加政府的回应载于CEDAW/C/JAM/Q/6-7/Add.1。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其合并的第六和第七次定期报告,该报告遵循委员会关于编制报告的指导方针,并考虑到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意见,但缺乏足够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问题清单以及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所提问题的书面答复,并赞赏缔约国所作的介绍性说明和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进一步澄清。

3.该委员会还表示赞赏的是与牙买加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该代表团提供了自审议其2006年报告以来关于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歧视公约(公约)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最新情况。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牙买加2011年12月的各项选举导致任命一名女总理波西娅·辛普森·米勒阁下以及四名女内阁部长。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议会中女参议员的数目增加(25%)以及牙买加外交人员中女性馆长人数很多(19人中有10人)。

5.委员会喜见通过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立法措施,包括:

(a)基本权利和自由宪章(宪法修正法案)(2011年),其中提供了在若干领域不受歧视的权利;

(b)性犯罪法(2011年)、儿童色情制品预防法(2010年)、网络犯罪法(2010年)和(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法(2007年),其目的是促进性别平等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

(c)国家最低工资(修正)令(2011年),其目的是改善牙买加妇女经济状况。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2006年以来加入下列国际人权条约: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1年;

(b)《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08年

(c)《残疾人权利公约》,2007年。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最近促进两性平等的政策举措,包括牙买加紧急就业计划(2012);性别平等国家政策(2011年);国家发展计划:2030年远景规划(2009年);安全家庭孕产战略框架(2007-2011年);计划生育方案战略框架(2006-2010年)。

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实现普及小学和初中教育,并喜见女童高识字率和高大学入学率。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9.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委员会认为,从现在起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间,本结论性意见中列出的问题和建议需要得到缔约国的优先关注。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其执行活动中将重点放在这些领域,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其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向所有相关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从而确保其充分执行。

议会

10.委员会虽然重申,政府负有全面实施缔约国根据公约所承担义务的首要责任,并特别需要在这方面接受问责,但委员会强调公约对国家机器所有分支具有约束力。它邀请缔约国鼓励其议会,从现在起到缔约国根据公约开展下一个报告过程之间,在适当的情况下,按照其程序采取必要步骤,以实施本结论性意见。

对妇女歧视的定义

11.委员会欢迎最近通过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章(宪法修正法)(2011年),该宪章保护了更广泛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解除了以前宪法对不受歧视权利范围的限制。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修正法虽然禁止以‘男性或女性’为理由进行歧视,但有关理由的列表是有限制的,妇女遭受的歧视若是基于列表中未列出的理由时,就得不到保护,从而限制了一些妇女所受到的保护。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宪法或其他法律中没有按照公约第1条规定列出对妇女的歧视的法律定义。委员会关注的是,歧视的定义没有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也没有按照公约第1和第2条规定,将公共和私营部门行为人的歧视包括在内。

1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定全面的国家立法,以确保男女平等原则,并按照公约第1条所载定义具体规定禁止对妇女的歧视,及按照公约第2条(e)和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条所承担的核心义务的一般性建议第28号制订关于歧视的定义,其中包括对所有妇女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在生活各个领域,包括在公共和私人领域对所有妇女的歧视。

法律投诉机制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虽然有公设辩护办事处,该办事处拥有一定的与宪法权利有关的调查权力,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妇女投诉歧视案件的机制和缺乏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投诉机制,确保妇女容易以负担得起的方式利用投诉机制报告歧视和侵犯权利的情况;

(b)通过在全国各地酌情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确保妇女能够有效利用司法;

(c)考虑按照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有关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或另设一个有权就妇女提出的侵犯人权申诉进行审议、发布意见和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如专门负责妇女事务的监察员办公室。

全国提高妇女地位机制

15.委员会注意到,虽然两性平等主流化已因2011年全国性别平等政策获得批准而取得进展,而且政府关键部委已指定性别平等问题联络人,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任务很宏大,而分配给作为牙买加提高妇女地位全国机构的妇女事务局的财力人力有限。

1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有效国家机制和宣传的一般性建议第6号(1988年)及《北京行动纲要》关于国家机制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的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加强妇女事务局能力,包括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确立清晰明确的责任,协调和监督两性平等方面立法、政策和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临时特别措施

17.最近一名妇女当选总理,有几名妇女被任命担任政府领导职务,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关切地注意到,全国妇女当选人数近几年增长不多,议会60名当选议员中仅8人是妇女。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举措提高妇女地位,包括开办“加强牙买加妇女领导”项目,以增加妇女在全国各地委员会中的人数,使妇女在其中发挥更大作用和影响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私营和公共部门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增加缓慢。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缺少关于这些措施的立法框架,这些措施的效力可能受到限制,使其成为政策愿望,而非实质性的法律义务。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设想采取临时特别措施,而是让成见随时间推移逐渐消除,平等机会逐渐得到承认。

1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第25号(2004年)采用措施,包括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实行配额和临时特别措施,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b)加强措施,以消除妨碍妇女担任决策和管理职位的文化障碍、消除歧视做法和促使让相应比例的妇女担任主要职务;

(c)鼓励各政党通过对年轻妇女领导人进行教育、加强政党的妇女分支等途径,提名更多妇女候选人,为妇女参政创造有利环境。

成见和歧视做法

19.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不同作用和身份的成见、不良文化规范和传统做法一直存在,这有损于妇女的社会地位,妨碍妇女平等参与生活的方方面面。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把这种不良信念和有害做法视为文化问题,尽管其不利于妇女人权,特别是妇女不受歧视和不受暴力侵害方面的人权的充分实现。

2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按照公约第2条(f)款及第5条(a)款,通过一项全面战略,并采取持久措施,解决和消除歧视妇女的成见、不良传统观念和做法。这些措施应包括在这方面进行以男性和女性、政治和社区领袖、政府官员和从业者为对象的提高认识和公众教育活动,包括通过媒体和利用课程进行这些活动,而目前的媒体和课程仍在使不良的性别成见持续下去。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21.虽然2004年的《家庭暴力法(修正案)》创建了一套保护令和职业令制度,防止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并扩大可以依法寻求救济的人的范围,但家庭暴力事件仍然很多,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性犯罪法》(2009年)只在某些情况下防止婚内强奸,而且婚内强奸并非都作为犯罪论处。委员会还关注工作场所和社会上性骚扰事件发生率高的问题,这方面也缺少法律。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据报道,因普遍的社会和文化规范,性别暴力很广泛,而报告得很少;

(b)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卫生专业人员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认识和培训不足;

(c)尽管2008年进行了亲密伴侣暴力方面的生殖健康调查,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数据仍很有限,也没有开展收集这些数据的系统性工作;

(d)若干遏制因素仍阻碍妇女申告性罪行案件,包括被害人和证人害怕报复和司法程序拖延等。

22.委员会回顾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一般性建议第19号(1992),并敦促缔约国:

(a)确保严格执行《家庭暴力法》(2009年)、《性犯罪法》和旨在防止妇女遭受暴力的所有其他法律;

(b)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修正《性犯罪法》(2009年),把所有婚内强奸定为犯罪,不设任何限制条件;

(c)收集汇编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全面数据,按性别、年龄、受害者和肇事者关系分列,深入分析结果,将其用于制定和实施全面战略,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d)设立提高公众认识的方案,以鼓励举报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确保所有此类行为都得到有效调查,被害人和证人得到保护,肇事者在合理时间内受到起诉和判刑;

(e)加强受害者援助和支持方案,在全国各地向受暴力之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医疗支持、心理健康服务、康复服务,酌情提供收容服务;

(f)对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关于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全面培训,包括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警察进行关于根据《家庭暴力法》实施保护令的有针对性的培训。加强培训保健专业人员,使其了解以性别敏感方式处理暴力受害者的标准程序;

(g)批准和实施性骚扰问题政策草案,考虑紧急通过全面立法,打击性骚扰行为。

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3.委员会注意到(预防、制止和惩治)《贩运人口法》(2007年)、《犯罪所得处置法》(2007年)、《网络犯罪法》(2010年)和《(预防)儿童色情制品法》(2010)已经颁布,以及内阁最近设立部际委员会负责监督减少人口贩运现象的措施,但据报道,跨国和国内贩运和性剥削妇女和女童现象严重,肇事者被起诉和定罪的比率很低,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跨国和国内贩运和性剥削的数据有限,为这种侵犯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支持的措施不足。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贫困加剧,使妇女和女童更加易于遭受贩卖和性剥削,而且阻止和防止妇女和女童遭受贩运和性剥削的经济措施没有到位。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提高认识、起诉和惩罚犯罪者、为受害者建立具体支持和康复方案等途径,强化措施,以预防和有效应对跨国和国内贩运和性剥削事件;

(b)系统收集和分析按性别分类的关于贩运人口和性剥削的数据和信息,包括关于卖淫的数据和信息;

(c)强化措施,应对使妇女和女童易受贩运及可能迫使她们卖淫的条件,例如贫穷和高失业率;

(d)加强对贩运和性剥削受害者的支持服务,包括创造替代性就业机会,帮助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和女童重返社会。

教育

25.缔约国在女童教育领域取得成就,与男生相比,女童识字率高、成绩好,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普及小学和初中教育。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06年批准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1960年《反对教育歧视公约》。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女童和年轻妇女在获得高质量教育方面仍然存在结构性障碍和其他障碍,包括早孕、少女当母亲及社会态度,造成中学女生辍学率较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有全国学校安全政策,但据报道,学校暴力行为很多,影响学生在学率和社区生活。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和女童在技术学科和传统上男性占主导的学科的人数很少。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让怀孕少女和年轻母亲回到学校的全面政策和行动计划,包括提供支持服务,如为人父母的技巧辅导和适当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

(b)确保为全国学校安全政策的实施拨出适当预算,提议《教育法》修正案,加强学校安全和安保;

(c)加强努力,使妇女的学术和职业选择多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