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BGR/CO/3-5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1 November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保加利亚第三至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6年5月30日举行的第2123和第2124次会议(见CRC/C/ SR.2123和2124)上审议了保加利亚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 BGR/3-5),并在2016年6月3日举行的第2132次会议(见CRC/C/SR.2132)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第三至第五次定期报告和对问题清单(CRC/C/BGR/Q/3-5)的书面答复表示欢迎,据此可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的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自上次审议以来批准或加入了一些国际和区域文书,制定了一些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新的法律及体制和政策措施,特别是罗姆人融合国家战略(2012-2020年)。

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邀请少数群体问题独立专家于2011年访问了该国并与独立专家进行了合作,认为这是一项积极的举措。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前的建议

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委员会2008年的结论性意见(CRC/C/BGR/CO/2)中尚未落实或尚未充分落实的建议。

立法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9年通过了新的《家庭法》以及先后修订了《儿童保护法》、《家庭津贴法》和《社会援助法》,在使国内法律与《公约》原则一致方面取得了进展,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与儿童有关的其他重要法律缺乏一致性,特别是《个人与家庭法》和《儿童保护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司法部门能力不足和对儿童权利认识不充分导致对法律解释很模糊,因而执法工作仍存在不足。

7. 委员会回顾以前的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第9段),鼓励缔约国继续使其法律与《公约》的原则和条款相一致。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国内法律中的规定与《儿童保护法》相一致;

设立对所有在国家一级通过的新法律进行儿童权利影响评估的程序;

参照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见A/HRC/20/19/Add.2,第105段),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开展持续的国际人权法方面的能力建设,尤其以《公约》为侧重点。

综合政策和战略

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执行了儿童问题国家战略(2008-2018年),以改善《公约》协调和执行工作。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1年对战略进行的外部评价显示,并未在设想的各个领域取得进展。特别令人关切的是,个别部门政策之间缺乏协调,对面临风险的儿童重视不足。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由于缺乏公众支持,规定设立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拟议《儿童法》没有获得通过。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审议独立审查中列出的建议并酌情修订战略,以确保战略尽可能全面,包含《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并覆盖所有儿童;

确保得到执行战略所需的各种要素支持,包括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确保与包括儿童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方进行协商,进一步完善战略,并继续定期评估其有效执行的情况;

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宣传设立儿童问题委员会的益处。

协调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跨部委体制机制,赋予其明确的授权和充分的权力,在跨部门、国家、区域及地方各级协调与《公约》的实施有关的一切活动。缔约国应确保为该协调机制的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资源分配

1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预算编制程序没有规定有关部门和机构用于儿童的预算拨款,包括各级的指标和跟踪系统,也没有规定用于边缘化和弱势儿童,如罗姆儿童、残疾儿童、移徙儿童以及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子女的专项预算拨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公共教育拨款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在欧洲联盟中是最低的。

12. 有鉴于委员会2007年围绕“为儿童权利划拨资源:国家的责任”主题举行的一般性讨论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预算编制程序中确立儿童权利观点,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机构用于儿童的拨款,包括具体的指标和跟踪系统;

设立机制,监测和评估为执行《公约》而划拨的资源是否充分、有效,分配是否公平;

通过公共对话,特别是与儿童的对话,确保预算编制的透明度和参与度,确保对包括地方当局在内的当局进行适当问责;

对儿童的预算需求进行全面评估,按照《公约》第4条,为落实儿童权利分配充足预算资源;增加分配给社会部门的预算;以儿童权利相关指标为依据消除差距;特别是将教育和社会援助领域的拨款大幅增至适当水平。

数据收集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国家儿童保护局和国家统计所的主持下努力建立数据收集系统,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缺少统一的中央数据库,导致关于儿童的分类数据匮乏,尤其缺少关于残疾儿童、生存状况边缘化儿童和罗姆儿童的分列数据。

14. 根据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迅速改善数据收集系统,以涵盖《公约》各个领域。数据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族裔和民族出身以及社会经济背景分列,以方便分析所有儿童的情况,特别是弱势儿童的情况;

确保有关部委之间共享数据和指标,并使用数据和指标制订、监测和评估旨在有效执行《公约》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在定义、收集和传播统计资料时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指标:测定和实施指南》规定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独立监测

1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步骤,将儿童权利纳入监察员的任务中:缔约国2012年修订了《监察员法》(第19.1.9条);任命了一名处理儿童权利问题的副监察员,规定监察员履行国家防范机制的职责。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取得了这些进展,但由于监察员办公室内部资源不足,未能充分处理儿童权利问题。

16. 根据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副监察员的任务,以体恤儿童的方式接收、调查和处理儿童提出的申诉,划拨充足的技术、人力和财政资源,以支持监察员办公室的工作;

确保受害儿童的隐私和对他们的保护,特别是在监察员履行国家防范机制职能对机构进行监测和后续查访的情况下;

确保就与儿童权利有关的问题对监察员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持续的能力建设和培训。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7. 委员会重申以前的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第21段),并鼓励缔约国:

加强努力,为接触儿童或服务于儿童的专业团体,例如执法人员、议员、法官、律师、医护人员、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学者、社工、媒体专业人员和其他必要人员,提供关于儿童权利的适当和系统的培训和/或宣传;

确保各级学校课程系统性地讲授《公约》所载的原则和规定;

特别注重促进儿童参与儿童权利信息的传播活动;

鼓励媒体体现出对儿童问题的敏感度,并确保儿童参与方案制订工作;

继续加强努力,提高对《公约》及其原则和规定的认识,与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密切合作,在全国各地传播《公约》,特别关注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儿童以及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家庭法》,删除允许不满18岁结婚的所有例外情况。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执行了罗姆人融合国家战略(2012-2020年),认为这是一项积极举措,但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对罗姆儿童的歧视持续存在。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报告显示,罗姆人现在在生活各领域中遭到歧视,这是导致罗姆儿童被安置到机构中的主要原因。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罗姆儿童以及残疾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少数群体儿童和边远地区儿童在获得教育、保健和适足住房方面仍面临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防止歧视委员会中没有处理歧视儿童案件的专门部门。

2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确保充分执行禁止歧视儿童的现行法律,包括通过加强公众教育运动,消除社会对罗姆儿童、残疾儿童、少数群体儿童以及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的消极态度;

确保农村地区儿童都能获得优质教育、适当的保健和适足的住房;

执行罗姆人融合国家战略(2012-2020年),并确保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在防止歧视委员会内设立一个专门机制,处理歧视儿童案件。

儿童的最大利益

2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9年修订《儿童保护法》,确保儿童享受到其最大利益被视为首要考虑的权利,并注意到缔约国确立了总体框架,确保维护儿童的最大利益,将此作为儿童保护的基本原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儿童最大利益涉及的原则和义务的含义继续存在着误解,特别是在司法机关、儿童保护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者中。

22. 根据关于儿童使其最大利益得到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及司法程序和决定以及与儿童有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一切政策、方案和项目中适当纳入、一致解释并适用这项权利。在这方面,鼓励缔约国制订程序和标准,就确定各领域中儿童的最大利益并作为首要考虑给予其应有的重视这一专题为所有相关负责人员提供指导。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23. 委员会注意到2008年以来缔约国的儿童死亡率整体下降这一积极情况,但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缺乏适当的保健服务、贫穷、营养不足及存在有害传统习俗,该国一些地区婴儿死亡率较高。委员会还感到严重关切的是,继续有指控称,在医疗和社会照料机构中,得不到父母照料的0至3岁儿童及患有智力和心理残疾的儿童遭到严重的虐待行为,导致许多儿童死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社会经济方面的不平等使来自边缘化和贫困地区的儿童因身处不安全的居住、游戏和道路环境而特别可能遭到无意伤害。

2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对虐待或忽视导致儿童死亡或身受重伤的案件执行彻查审查程序,特别是对关于医疗和社会照料机构中儿童大量死亡的指控进行充分调查;

充分调查所有虐待儿童行为的指控,确保通过司法程序适当处置此类行为,防止犯罪者有罪不罚;

加强努力,确保将获得适当保健的机会扩大至最弱势家庭,特别是生活在边缘化地区和边远地区的家庭,包括确保没有保险的孕妇能够进行产前检查;

通过加强道路安全国家战略,加大宣传和教育活动的力度。

尊重儿童的意见

2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持续努力,确保尊重儿童的意见,包括将这一原则视为儿童问题国家战略(2008-2018年)的优先领域并列入《儿童保护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项权利的落实仍需要由处理每起案件的专业人员酌情决定。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场所中的传统习俗和文化观念进一步阻碍儿童充分实现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通过提高认识运动努力处理这一问题,但仍感关切的是,在处理与弱势和边缘化儿童,如替代性照料机构中的儿童或残疾儿童有关的事项时,往往不征求他们本人的意见。

26. 根据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第27段),并鼓励缔约国通过制定适当的立法、培训专业人员、在学校开展专门活动以及开展普遍提高认识活动,根据《公约》第12条,确保在家庭、学校、法院及涉及儿童的所有相关行政程序和其他程序中,儿童的意见得到应有的考虑。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与利益攸关方合作,宣传《公约》(包括以少数民族语言)并加紧提供有意义的空间,让儿童能够影响公共政策。

D.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

2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建立儿童保护制度,特别是通过《儿童保护法》和《家庭法》所载规定、建立协调机制处理已遭受或可能遭受暴力行为的儿童的情况、建立专家工作组处理校园欺凌行为以及2009年投入使用的儿童问题全国求助热线,认为这些属于积极举措。虽然缔约国取得了这些进展,但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机构照料场所中的儿童遭到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包括身心虐待和性虐待;

有报告称,少年拘留中心、社会教育寄宿学校以及未成年人和少年临时安置所中的儿童遭到严重处罚,包括殴打、任意规定时间的单独监禁和有限的定量食物;

调查程序存在缺陷,不能提供充分的补救保障,缺乏体恤儿童的方针,导致儿童遭到二次伤害;

普遍不了解哪些行为构成暴力侵害儿童,专业人员确认暴力情况的能力有限,有关机构未能充分合作和共享信息,后续行动不足;

缺少确保采取“全校参与”方式处理欺凌问题所需的持续投资和支助;

28. 参考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制止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暴力的第16.2项具体目标以及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与作为国家防范机制的监察员办公室协调,设立一个监测机制,确保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包括正在经历刑事或惩戒程序的此类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酷刑及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并确保他们可以利用安全和方便儿童使用的机制提出与剥夺自由、拘留或拘禁条件及待遇有关的申诉;

确保为被虐待的受害儿童提供照料和康复方案,并确保他们不再受到二次伤害;

加强面向教师和托儿机构工作人员的能力建设方案,以推广积极的替代性管教形式,尊重儿童的权利,宣传体罚儿童的不良后果;

确保儿童保护部门、警方和司法系统之间的合作、协调和数据共享;

为所有相关的专业人员开设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必修培训课程;

在教育和科学部以及教师培训机构的支持下制订一项处理校园暴力问题的全国性方案,就校园暴力问题制订标准并进行监测和同行审评,就欺凌(包括网络欺凌)的危险性开设培训,包括家长培训;

制订公共宣传运动,以改变关于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普遍观念,争取实现零容忍;

向联合国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