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34/12

大 会

Distr.: General

21 December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三十四届会议

2017年2月27日至3月24日

议程项目6

普遍定期审议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报告*

摩尔多瓦共和国

目录

页次

导言3

一.审议情况纪要3

A.受审议国的陈述3

B.互动对话与受审议国的回应6

二.结论和/或建议14

附件

代表团成员27

导言

1.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5/1号决议设立的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于2016年10月31日至11月11日召开了第二十六届会议。2016年11月4日举行的第9次会议对摩尔多瓦共和国进行了审议。摩尔多瓦共和国代表团由该国司法部长弗拉迪米尔·切伯塔利任团长。工作组在2016年11月8日举行的第13次会议上通过了这份关于摩尔多瓦共和国的报告。

2. 人权理事会于2016年1月12日选出科特迪瓦、斯洛文尼亚和越南组成报告员小组(三国小组),以协助开展对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审议工作。

3.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5/1号决议附件第15段和理事会第16/21号决议附件第5段印发了下列文件,用于对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审议工作:

根据第15(a)段提交的国家报告/准备的书面陈述(A/HRC/WG.6/26/MDA/1);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根据第15(b)段汇编的资料(A/HRC/WG.6/26/MDA/2);

人权高专办根据第15(c)段编写的材料概述(A/HRC/WG.6/26/MDA/3)。

4. 比利时、捷克、德国、墨西哥、挪威、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预先准备的问题清单已由三国小组转交摩尔多瓦共和国。这些问题可在普遍定期审议的外部网上查阅。

一.审议情况纪要

A.受审议国的陈述

5. 代表团表示,摩尔多瓦共和国坚定地致力于促进人权,并欢迎相关利益攸关方通过普遍定期审议审查该国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取得的进展。

6. 代表团介绍了有关摩尔多瓦共和国批准多项国际条约的最新信息,并指出该国已完成第二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1年至2014年),这是在国家人权法律框架领域实现的重大进展。代表团强调,该国政府打算推广一份新的一般人权政策文件,该文件将纳入国际机构提出的建议以及本评估工作提出的建议。

7. 该国在法律方面的关键进展包括通过《确保平等法》,该法律涵盖了一切歧视理由,并成立了防止和消除歧视及确保平等委员会。该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立即恢复受歧视者权利的决定,并制定了建议。2014年,该委员会被授权调查某些类型的行政违法行为。

8. 2014年通过的《公益维护人(监察员)法》整合了先前的人权中心的职能。该法律减少了公益维护人的数量,修改了任命程序(现在是在公开竞选基础上由议会任命)以保证透明度和民间社会的参与,并确立了考评候选人的合规标准。

9. 新法律《关于派驻欧洲人权法院的政府代表法》已经得到通过,并规定了一项经修改的机制,以便在摩尔多瓦共和国遵守该法院决定。该法律规范了该国在欧洲人权法院的代表事宜和活动,也规范了对该法院决定和判决的执行工作。

10. 规范残疾人法律行为能力的法律草案将确保遵守《残疾人权利公约》第十二条的规定,该法律草案修改了残疾人法律行为能力的概念,让成年人和解除监护的人可以在个人、身体或心智能力衰减的情况下获得保护,可以建立家庭委员会,可以指定一位临时监护人,以及能够在民事诉讼中代表本人。

11. 新制订的国家防止酷刑机制完成了对该机制委员会成员的遴选程序,并已开始发挥作用。

12. 摩尔多瓦共和国已采取措施改善拘留条件,特别是提供了定期预算拨款,为解决惩教机构人数过多问题修建了一座新的惩教所,以及推动《2016年至2020年惩教体系发展新战略》。

13. 代表团介绍了该国为确保全民享有受教育权而采取的措施。《2011年至2020年摩尔多瓦共和国全纳教育发展方案》规定了国家应予以优先考虑的事项,特别是残疾儿童和青年的受教育问题。

14. 在族裔之间关系和保护该国少数民族权利方面,摩尔多瓦共和国的法律符合最高级别的国际公认标准。该国正在推进《2016年至2026年摩尔多瓦共和国包容性多元化新战略》。政府正在采取措施推广官方语言,并确保对少数民族的成年人提供培训。

15.政府特权之一是赋予每个人表达自由权和平等集会权。一项关于非商业性组织的新法律草案预计将于2016年年底前提交议会,该草案旨在为非政府组织注册提供便利并改善其运行状况。

16. 一项旨在修正《刑法》以对仇恨犯罪进行规范的新举措正等待议会审查。

17. 司法部门进行了全面改革,包括采取新措施提高社会各阶层诉诸司法的机会。落实《2011年至2016年司法部门改革战略》的行动计划体现了这些改革。

18. 该国建立了法官遴选和考绩制度,法院正在采用一体化电子系统来管理法院案卷和听审录音。关于改组司法系统的第79号法律将通过优化法院系统来确保人们方便采取法律行动,这将加强法院的能力,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并为实现法官专业化提供基础。

19. 自2013年以来,该国通过了多项旨在改革法官豁免权的法律,尤其是在防止腐败方面。2013年通过了关于职业廉政精神考核的第325号法律,提供了防止公务员腐败的新工具。

20. 2016年的《检察机关法》对检察系统进行了改革,并设立了专门检察机关。

21. 摩尔多瓦共和国已在促进和确保性别平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调整了法律和体制框架,同时把性别平等观点纳入了国家行业政策中。该国已经执行了2010年至2015年国家性别平等方案,此外2017年至2021年性别平等新战略正在磋商阶段。

22. 2016年4月,摩尔多瓦共和国议会通过了多项法律的修正案,规定各政党有义务确保其女性和男性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并遵守规定,使男女成员比例均不低于40%,同时要求媒体和宣传机构使用不带性别歧视的措辞,并展现女性和男性在公共和私人生活领域均享有平等权利的形象。《劳动法》修正案增加了14天的陪产假。

23. 摩尔多瓦共和国已采取措施,使防止和打击家庭暴力的国家法律框架符合国际标准。代表团表示,该国政府已经起草了有关签署《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的总统令。

24. 代表团介绍了有关保护儿童权利的最新情况。该国在2013年订立了一个保护和监督处境困难儿童的新法律框架;也确立了为有子女家庭提供社会支助服务的标准。

25. 该国在检察院内部成立了负责未成年人和人权事务的专门实体。8所检察院为未成年人设立了专门听审室。

26. 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的法律框架在过去4年里得到显著完善。2016年的《犯罪受害者康复法》设立了一个适当的政府机制,帮助受害者康复,包括人口贩运和儿童贩运受害者。该机制将为犯罪受害者提供社会与医疗援助和资金赔偿。援助和保护中心目前正在向人口贩运受害者及潜在受害者提供专门服务。

27. 代表团重申了联合国机制,尤其是普遍定期审议和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的重要作用,并回忆称已有4位特别报告员和另外5名联合国高级人权官员对摩尔多瓦共和国进行了访问。代表团重申,摩尔多瓦共和国向所有任务负责人发出了长期有效邀请。

28. 摩尔多瓦共和国已决定竞选2020年至2022年人权理事会成员。

29. 摩尔多瓦共和国遵循该国与欧洲联盟签署的联系国协议,全面坚持欧洲一体化理念。欧洲联盟-摩尔多瓦共和国人权对话举行了形式广泛的会议,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和欧洲委员会也参与其中,该对话机制也提供了一个平台,使民间社会能够积极和透明地参与解决人权和自由相关议题。

30. 代表团表示,由于摩尔多瓦当局所不能控制的原因,与德涅斯特河地区就不同的人权事项展开积极对话存在困难。代表团称,中央政府致力于确定是否可能执行前欧洲人权事务专员托马斯·哈马尔贝格先生所写报告中载有的建议。

31. 代表团称,摩尔多瓦共和国正全面努力继续在社会各领域推动人权政策,社会领域的政策仍需进一步发展,并指出这需要全力以赴。该国政府高度赞赏民间社会的参与,并认为在执行人权政策方面,民间社会是一个积极伙伴和评价者。

B.互动对话与受审议国的回应

32. 75个国家的代表团在互动对话中作了发言。对话期间提出的建议见本报告第二部分。

33. 挪威对摩尔多瓦共和国监狱条件和有关警察施虐及酷刑的报道表示关切。挪威指出,该国司法独立仍是一个挑战,并且提高透明度对减少腐败现象而言至关重要。挪威注意到有报道称,由于担心遭到打击报复,记者会进行自我审查。

34. 巴基斯坦欢迎摩尔多瓦共和国批准人权文书、制订国内法、通过包容性多元化战略和关于罗姆人的行动计划。巴基斯坦赞赏该国面向残疾人和儿童的国家委员会所做的工作。

35. 巴拿马称赞了摩尔多瓦共和国努力增强本国人权监管和制度框架,并采取措施解决无国籍、人口贩运和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巴拿马对摩尔多瓦共和国存在严重的族裔、宗教、语言和性别分化表示关切。

36. 巴拉圭提及摩尔多瓦共和国有关监察员办公室和平等事项的法律,并注意到歧视已被定为犯罪行为。巴拉圭欢迎该国努力应对少数群体权利、无国籍问题和国家语言问题。

37. 秘鲁欢迎摩尔多瓦共和国通过了有关罗姆人融入的国家行动计划和包容性多元化战略。

38. 菲律宾对摩尔多瓦共和国暂时中止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它人权条约表示关切。菲律宾敦促该国政府促进本国人民切实获得教育,消除罗姆儿童旷课和辍学现象,特别是罗姆女童旷课和辍学的现象。

39. 波兰对摩尔多瓦共和国努力遵循第一轮审议期间接受的建议表示肯定。

40. 葡萄牙赞扬了摩尔多瓦共和国打击腐败的努力,尤其是在司法领域。葡萄牙欢迎摩尔多瓦共和国加强打击酷刑问题的法律框架和实践。

41. 卡塔尔肯定了摩尔多瓦共和国通过了多项国家战略,打击贩运和剥削儿童现象。卡塔尔欢迎该国努力促进残疾人权利,并要求其向残疾人家庭提供支持。

42. 大韩民国赞赏摩尔多瓦共和国成立了防止和消除歧视及确保平等委员会,以及通过了《确保平等法》。大韩民国注意到该国通过《2011年至2016年司法部门改革战略》在打击司法腐败方面取得的进展。

43. 罗马尼亚称赞摩尔多瓦共和国妥善组织了首轮总统选举,一如国际观察团所评估的那样。

44. 俄罗斯联邦注意到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机构内少数族裔比例不足,并对不再使用俄语作为不同族裔之间交流语言的趋势表示关切。

45. 塞尔维亚欢迎摩尔多瓦共和国通过《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以及设立了监督执行该计划的机制。塞尔维亚欢迎该国通过保护儿童的法律及一项执行战略。

46. 塞拉利昂称赞摩尔多瓦共和国制订《2017年至202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以及2014年至2020年保护儿童政府战略。塞拉利昂指出,该国可作出进一步努力,确保罗姆人参与决策过程,并鼓励该国政府执行2016年至2020年罗姆人国家行动计划。

47. 斯洛文尼亚称赞摩尔多瓦共和国自上次审议以来取得的进展,同时强调该国仍需彻底执行已接受的建议。斯洛文尼亚指出,该国尚未彻底应对性别不平等和经济问题等造成家庭暴力的根本原因。

48. 斯洛伐克欢迎摩尔多瓦共和国在法律上承认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有权受理据称是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所提交的申诉。斯洛伐克鼓励该国政府彻底执行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法律,并注意到该国《确保平等法》存在不足。

49. 西班牙祝贺摩尔多瓦共和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取得进展。西班牙对该国缺少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行为的政治意愿表示关切。

50. 苏丹称赞了摩尔多瓦共和国自第一轮审议以来取得的成就,即对法律和体制框架进行改革。苏丹赞赏地注意到,该国在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少数民族事务高级专员的支持及欧洲委员会的技术援助下制定了全面多元化战略。

51. 瑞典关切地注意到摩尔多瓦共和国仍广泛存在家庭暴力和性暴力问题,而且这些问题与性别不平等和性别定型观念密切相关。瑞典注意到该国虐待案件上报率极低。

52. 瑞士赞赏地注意到摩尔多瓦共和国最近成立了紧急保护令机制,警察可迅速签发这种保护令。

53. 塔吉克斯坦欢迎摩尔多瓦共和国采取措施,通过批准国际条约和完善国内法律,以有效执行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塔吉克斯坦称赞该国采取措施加强反歧视政策和平等。

54. 泰国欢迎摩尔多瓦共和国在加强人权基础设施方面取得进展,尤其是在2014年通过了《公益维护人(监察员)法》以及制订新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55. 东帝汶欢迎摩尔多瓦共和国成立了防止和消除歧视及确保平等委员会,以及编写了法官反歧视手册。东帝汶赞赏地注意到该国通过了多项反腐败法。

56. 突尼斯赞赏地注意到摩尔多瓦共和国修订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突尼斯欢迎该国制订了2014年至2020年国家保护儿童战略。突尼斯要求该国提供相关信息,介绍设立机制以处理仇恨犯罪、骚扰和出于种族主义的歧视等情况。

57. 土耳其称赞摩尔多瓦共和国在教育、儿童权利、性别平等和司法改革等方面取得的成就。土耳其鼓励该国在制订新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时采取类似的全面方针。

58. 摩尔多瓦共和国代表团在回应中重申,该国致力于执行新的人权行动计划,该计划正在起草阶段,内容将涵盖该国在普遍定期审议中收到的所有建议。

59. 关于法官的遴选、任命和升职,摩尔多瓦共和国代表团表示该国已经启用了新机制,而且只有4%的任命受到了质疑。引起质疑的标准将得到修改。宪法法院积极支持的《宪法》修正案正在等待议会批准。总检察长也将作为成员加入最高司法行政官委员会,而且最高法院的法官任期将得到延长。

60. 针对少数群体相关问题,摩尔多瓦共和国代表团提供了资料,介绍2011年至2015年支持罗姆人行动计划和2016年至2020年行动计划。执行第一个计划的成果包括创建了社区调解员制度。在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妇女署)的支持下,该国首次有两名罗姆妇女入选地方议会,并有7名妇女被列入党派候选人名单。鉴于教育的重要性,所有人口稠密地区的学校都在特别监督机制下运行。当前的优先事项是继续采取措施促进罗姆人的融入,激励其与国家当局合作,并打击歧视。

61. 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与少数民族文化组织和国际专家一道起草了“少数族裔融入概念文件”,该文件计划在2016年底之前获批。

62. 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该国议会已批准了一系列法律的修正案,内容包括扩大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享有的权利范围、完善受害者保护机制、扩大可被认定为家庭成员的主体范围和设立全天候免费电话咨询服务。

63. 代表团还提供了《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及家庭暴力战略》草案初稿的相关信息。

64. 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已批准了2014年至2020年国家保护儿童战略和2016年至2020年行动计划,这两项举措侧重于确保提供儿童在家庭环境中成长和接受教育所必需的条件,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忽视和剥削行为,并推动在儿童成长和教育儿童过程中采用非暴力做法。推动儿童养育去机构化仍是一项优先事务。

65. 土库曼斯坦欢迎摩尔多瓦共和国努力加强保护人权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机制。土库曼斯坦称赞该国通过《青年法》,并调整国家法律使其符合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

66. 乌克兰称赞摩尔多瓦共和国加强打击酷刑的法律框架和实践,以及执行了《2011年至2014年国家人权计划》。乌克兰注意到,一个经改进而且完全独立的司法体系对在所有领域保护和促进人权来说是非常关键的。

67. 联合王国敦促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就保护弱势群体进行改革,在应对暴力侵害妇女问题方面取得更多进展,以及加强所有族裔和文化群体之间的团结。联合王国鼓励该国政府使本国法律符合《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68. 美利坚合众国注意到摩尔多瓦共和国最近进行的法律改革,包括检察系统改革和有关司法独立的改革,但对该国司法部门存在的不足表示关切,这些不足会损害为打击人口贩运、家庭暴力和仇恨犯罪所做的努力。美利坚合众国敦促该国继续努力保护个人人权,包括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等人群的权利。

69. 乌拉圭欢迎摩尔多瓦共和国制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乌拉圭对酷刑和虐待申诉表示关切,并敦促该国政府彻底遵守《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规定。

70.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欢迎摩尔多瓦共和国制订了保障平等的法律,该法律涵盖了所有形式的歧视。委内瑞拉指出,该国支持罗姆人的行动计划秉持了促进罗姆人融入社会的承诺。

71. 阿富汗重视摩尔多瓦共和国努力执行第一轮审议期间收到的建议,并对该国批准国际人权文书表示赞赏。

72. 阿尔巴尼亚称赞摩尔多瓦共和国修改了《2011年至2014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以及批准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

73. 阿尔及利亚对摩尔多瓦共和国任命监察员、推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和《司法部门改革计划》表示赞赏。阿尔及利亚鼓励该国政府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74. 阿根廷着重指出摩尔多瓦共和国批准了2014年至2020年儿童保护战略,该战略包括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等措施。阿根廷对该国自第一轮审议以来在批准国际人权公约方面缺乏进展表示遗憾。

75. 亚美尼亚欢迎摩尔多瓦共和国通过政策和法律措施,促进少数民族权利和全民接受教育权。亚美尼亚注意到该国通过了旨在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的《犯罪行为受害者康复法》,以及开设了一个儿童贩运受害者和潜在受害者应急安置中心。

76. 澳大利亚称赞摩尔多瓦共和国扩大了社区服务,并提供培训,对残疾人融入进行规范。澳大利亚欢迎该国通过强有力的反腐败法,以及对精神疾病治疗设施和拘留设施进行监督。澳大利亚对罗姆人仍然受到歧视表示关切,还感关切的是该国在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十分脆弱。

77. 奥地利称赞摩尔多瓦共和国努力改善拘留条件,但感到关切的是该国没有向国家防范机制提供足够资源,并缺少针对酷刑受害者的康复方案。奥地利还感关切的是,该国存在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问题,人们缺少获得信息的渠道,而且国家通过集中所有权向媒体施加政治影响。

78. 阿塞拜疆注意到摩尔多瓦共和国批准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阿塞拜疆称赞该国成立了防止和消除歧视及确保平等委员会,向所有自认为受到歧视的人们提供保护。

79. 白俄罗斯对摩尔多瓦共和国通过确保性别平等战略表示欢迎。白俄罗斯询问该国防止和消除歧视及确保平等委员会的任务授权是否包括性别平等议题,以及该委员会接收了多少份此类申诉。

80. 比利时欢迎摩尔多瓦共和国通过2014年至2020年国家保护儿童战略。但比利时对该国继续存在性暴力等暴力侵害儿童现象表示关切。

81.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欢迎摩尔多瓦共和国成立防止和消除歧视及确保平等委员会以及通过《人口贩运犯罪受害者康复法》。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要求了解更多有关人口贩运受害者康复方案的信息。

82. 巴西欢迎摩尔多瓦共和国进行法律改革,加强对酷刑的刑事处罚。巴西赞赏该国通过第71号法律,该法律规定实施性别平等举措。巴西鼓励该国政府制订预防、调查和处罚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行为的战略。

83. 保加利亚支持少数群体问题特别报告员发出的有关促进少数群体语言权利和加强群体间团结的呼吁。保加利亚赞赏摩尔多瓦共和国成立了防止和消除歧视及确保平等委员会以及制订了性别平等战略。

84. 加拿大欢迎摩尔多瓦共和国采取法律步骤支持执行司法部门改革战略和国家性别平等方案。加拿大赞赏该国制订促进平等的法律方针,设立接纳暴力受害者的康复中心,以及制订法律和发展辅助基础设施,打击人口贩运活动。

85. 智利注意到摩尔多瓦共和国通过了《监察员办公室法》,旨在保证透明和民间社会的参与。智利还欢迎该国通过了《确保平等法》,并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打击家庭暴力行为。

86. 中国赞赏摩尔多瓦共和国采取措施保护少数群体权利,通过有关性别平等和儿童保护的国家战略,并推动残疾人融入社会。中国欢迎该国制订新一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以及为实施司法系统改革和打击腐败与人口贩运所做的努力。

87. 哥斯达黎加对摩尔多瓦共和国向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的保护措施的有效性表示关切,并对该国相关法规不符合《残疾人权利公约》感到关切。

88. 科特迪瓦称赞摩尔多瓦共和国于2012年通过了平等法以及于2014年通过了监察员办公室法。科特迪瓦还欢迎该国制订法律草案,将出于偏见、藐视或仇恨的违法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以及制订了2016年至2020年罗姆人行动计划。科特迪瓦指出,在切实执行法律这一方面仍然存在挑战。

89. 克罗地亚欢迎摩尔多瓦共和国致力于制订新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及配套的协调机构。克罗地亚鼓励该国政府让民间社会组织进一步参与促进和维护弱势群体权利,包括促进和维护残疾人权利。

90. 摩尔多瓦共和国代表团表示,正在等待议会最后审读和批准的新《广播法》是一项中性文件,将确保尊重人权和公民的选择自由,并将解决以下问题:大众媒体集中制,消除和防止媒体市场垄断;自我审查;打击盗版;操纵;保护信息空间;打击旨在煽动社会分化、族裔间紧张关系和种族仇恨的宣传活动。

91. 摩尔多瓦共和国代表团着重指出在确立打击酷刑和虐待法律框架方面取得的进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强制执行法》经修订后首次将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定为刑事犯罪,现有的有关酷刑及加重罪情的法规也是如此。目前对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案件规定了刑事处罚,也不再能够对这些案件适用大赦或轻于法律规定的处罚。针对酷刑罪行的刑事处罚已明显加重,检察官对酷刑、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案件,或由警察和特别调查机构犯下的案件或罪行具有专属检控职权。

92. 关于人口贩运问题,摩尔多瓦共和国代表团指出《刑法》将贩运人口罪和贩运儿童罪列为两项不同的罪名。该国自2013年起加重了相关处罚,包括加重了对公务员或国际官员身份的犯罪者和此类非法行为最终获益者的处罚。为遵守相关欧洲公约,该国《刑法》增加了新的罪行,比如贩运人体器官和组织、宣传人体器官和组织买卖等。总检察长办公室设立了一个特别单位,而且法律从业人员正在接受有关如何应对此类案件的培训。该国正在考虑制订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活动的新战略。

93. 关于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的权利,摩尔多瓦共和国代表团指出该国执行了《确保平等法》,其中包括就反歧视政策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

94. 塞浦路斯注意到摩尔多瓦共和国致力于制订新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塞浦路斯鼓励该国政府加强努力,提高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尤其是应对农村地区的家庭暴力现象和基于性别的施暴现象。

95. 捷克对摩尔多瓦共和国代表团表示欢迎,并赞赏代表团对预先提交的问题所给予的答复。

96. 多米尼加共和国欢迎摩尔多瓦共和国通过《公益维护人(监察员)法》,落实该国在首轮审议期间收到的建议,推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以及制订新计划。

97. 萨尔瓦多欢迎摩尔多瓦共和国在人权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通过了有关检察机关的新法律和规定参与政治与公共决策程序的男女比例均要达到40%的法律,以及其它加强妇女权利的措施。

98. 爱沙尼亚注意到摩尔多瓦共和国努力履行条约机构报告义务,并采取积极步骤保护少数民族权利,其中包括开展包容性多元化战略。爱沙尼亚对该国家庭暴力案件所有增加表示遗憾,同时赞赏该国为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所做的努力。

99. 芬兰表示,摩尔多瓦共和国2012年通过的《确保平等法》是一项重要进步。芬兰鼓励该国政府继续努力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及相关国家战略。

100. 法国欢迎摩尔多瓦共和国当局努力打击基于性别身份的歧视和家庭暴力,并鼓励该国继续实施旨在全面保护人权的改革。

101. 格鲁吉亚着重指出摩尔多瓦共和国通过了《公益维护人(监察员)法》等多项法律以及制订了2016年至2020年包容性多元化战略。格鲁吉亚注意到该国在制订新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方面表现出来的决心。格鲁吉亚仍对德涅斯特河地区的人权保护问题表示关切。

102. 德国对摩尔多瓦共和国在防止酷刑和将犯罪者绳之以法方面取得的进步表示赞赏。德国指出,该国仍存在不足,而且该国司法部门尚未完全符合国际标准。

103. 希腊着重指出摩尔多瓦共和国在不同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执行2011年至2015年支持罗姆人行动计划和2011年至2016年司法改革战略,以及根据2010年至2015年国家性别平等方案努力打击家庭暴力。

104. 危地马拉注意到摩尔多瓦共和国在人权方面取得的进展,但对该国仍存在基于族裔、宗教、性别、政治、语言和收入等原因的分化表示关切。

105. 匈牙利赞赏摩尔多瓦共和国根据第一轮审议期间收到的建议,于2012年通过了《确保平等法》。匈牙利支持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即国家防范机制加大力度保护向该委员会提供信息的人员。

106. 印度尼西亚称赞摩尔多瓦共和国通过多项法律,对司法部门实施改革,以及致力于制订2016年至2020年性别平等新战略和一项新的国家综合行动计划。

107. 伊拉克称赞摩尔多瓦共和国制订打击贩运人口法律框架,以及通过有关受害者康复的法律。伊拉克欢迎该国加入有关移民的三份国际文书。伊拉克称赞该国采取措施保障全民享有受教育权,包括残疾儿童和残疾青年享有受教育权。

108. 爱尔兰欢迎摩尔多瓦共和国与欧洲机构和国际机构进行接触,力求落实改革议程,制订包容性多元化战略就是这样一个例子。爱尔兰欢迎该国通过了有关贩运人口的法律,但对持续有人口被贩运进出该国表示关切。

109. 意大利欢迎摩尔多瓦共和国努力采取措施,防止和打击家庭暴力,以作为国家家庭护理和支助政策的一部分。意大利还欢迎该国当局致力于改革这一领域的法律框架。

110. 日本欢迎摩尔多瓦共和国制订《2017年至2022年残疾人融入社会国家方案》。日本对该国普遍存在的腐败现象以及未能确保司法体系的独立性表示关切。

111. 吉尔吉斯斯坦支持摩尔多瓦共和国采取步骤保护人权,特别是通过了第71号法律和2016年至2020年性别平等新战略。

112. 拉脱维亚称赞摩尔多瓦共和国于2016年通过了关于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修正案。拉脱维亚鼓励该国当局加快完成和通过新的人权行动计划。

113. 利比亚称赞摩尔多瓦共和国努力落实第一轮审议期间接受的各项建议。

114. 马尔代夫支持摩尔多瓦共和国努力加强打击酷刑的法律框架。马尔代夫注意到该国致力于制订一项新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该计划将加强利益攸关方在执行人权政策方面发挥的作用。

115. 墨西哥认可摩尔多瓦共和国在打击歧视方面取得的进步,并注意到该国通过了《确保平等法》和支持罗姆人的行动计划。墨西哥还欢迎该国努力防止酷刑,包括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以及发展全纳和多文化教育体系。

116. 黑山注意到摩尔多瓦共和国努力制订新的人权行动计划和成立协调机构。黑山要求该国提供信息,介绍该国采取措施执行法律,减少性别不平等现象。黑山鼓励该国政府加大努力,促进和维护被污名化群体的权利,例如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罗姆人、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和残疾人的权利。

117. 纳米比亚称赞摩尔多瓦共和国于2014年通过了《公益维护人(监察员)法》以及于2016年通过了支持罗姆人的新行动计划,后者是该国促进罗姆人融入社会这一承诺的延续。纳米比亚还对该国改革司法部门的举措表示欢迎。

118. 荷兰鼓励摩尔多瓦共和国在普遍定期审议届会的后续行动中开展广泛磋商,包括在制订和执行经修改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时开展广泛磋商。荷兰赞赏该国在不歧视领域和司法系统中实施的改革,以及通过了有关检察机关的新法律。

119. 摩尔多瓦共和国代表团指出,在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后,该国议会已批准了《残疾人融入社会法》以及约50份文件的修正案,以使该国法律框架符合该公约和该法律。

120. 最后,摩尔多瓦共和国代表团重申该国致力于继续努力,让每个人更好地了解人权,更好地享有人权,并减少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该国政府将以本文件所载建议为基础,同时与民间社会密切合作,起草一项新的人权计划。

二.结论和/或建议 **

121. 摩尔多瓦共和国认真研究了互动对话期间提出的下列建议并表示支持:

121.1 继续加入核心国际人权文书(阿塞拜疆);

121.2 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斯洛伐克)(葡萄牙);

121.3 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特权和豁免协定》(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21.4 批准《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亚美尼亚);

121.5 使国家立法完全符合《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并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特权和豁免协定》(塞浦路斯);

121.6 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特权和豁免协定》(爱沙尼亚);

121.7 让国内立法符合《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包括通过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的条款(危地马拉);

121.8 批准《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黑山);

121.9 批准《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实地执行该公约(比利时);

121.10 执行“紧急保护令”并批准《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西班牙);

121.11 批准《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瑞典);

121.12 签署并批准《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斯洛文尼亚)(土耳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21.13 签署并批准《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意大利);

121.14 改善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国家内部机制(塔吉克斯坦);

121.15 确保适当执行促进和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包括语言权利(乌克兰);

121.16 加强《刑法》中有关性别暴力的条款(萨尔瓦多);

121.17 巩固规范性框架,规范(平等)委员会的活动和职能(阿塞拜疆);

121.18 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东帝汶);

121.19 根据《巴黎原则》设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马尔代夫);

121.20 加强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包括修订与监察员有关的相关法律(斯洛伐克);

121.21 采取切实步骤加强监察机构的独立性(阿富汗);

121.22 加紧努力加强监察员机构的独立性(克罗地亚);

121.23 确保公益维护人(监察员)办公室符合《巴黎原则》(A类)(葡萄牙);

121.24 向监察员办公室提供适当手段和充分的资金资源,以便其完成任务(阿尔及利亚);

121.25 根据《巴黎原则》的规定,加强监察员可采取的法规和制度措施(智利);

121.26 继续努力,加强公益维护人机构的机构能力(格鲁吉亚);

121.27 加强现有国家人权机构,以符合《巴黎原则》的规定(印度尼西亚);

121.28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加强国家防范机制的诉讼资格以及人力和资金资源,以便该机制能够有效运行(捷克);

121.29 确保国家防范酷刑机制尽早运行,尤其是完成防止酷刑委员会成员的招募进程(瑞士);

121.30 加快2017年至2020年新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执行情况协调和监测机制的设立进程(印度尼西亚);

121.31 完成制订新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进程(吉尔吉斯斯坦);

121.32 通过一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格鲁吉亚);

121.33 继续执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巴基斯坦);

121.34 继续加强执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121.35 向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提供充足资金(菲律宾);

121.36 设立执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监测和协调机制(苏丹);

121.37 通过下一份新《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该计划将进一步加强该国的人权政策(土库曼斯坦);

121.38 继续采取积极措施打击歧视,确保平等,并加强监察员的独立地位,以符合《巴黎原则》的规定(纳米比亚);

121.39 加大努力,实现《2016年至2018年政府行动方案》所列目标(多米尼加共和国);

121.40 继续执行《2016年至2020年性别平等战略》(巴基斯坦);

121.41 确保有效执行《2014年至2020年国家保护儿童战略》(塞尔维亚);

121.42 采取切实行动,执行与青年相关的法律和《2020年国家青年战略》,尤其是向计划采取的措施提供相应的适当资金(土库曼斯坦);

121.43 继续与人权机制和特别程序进行密切合作(萨尔瓦多);

121.44 实施2016年至2026年全面多元化战略(苏丹);

121.45 继续努力,打击各种形式和表现的仇恨与歧视,包括基于宗教的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并加强这方面的问责机制(利比亚);

121.46 继续努力打击歧视,并促进受教育权和妇女权利(多米尼加共和国);

121.47 继续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性别平等(中国);

121.48 加强有关性别公平与平等的国家政策(科特迪瓦);

121.49 加强努力,有效执行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法律(塞浦路斯);

121.50 保障执行和有效适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法律,减少妨碍实现性别平等的结构性不利因素(危地马拉);

121.51 采取进一步措施实现性别平等,包括采取具体措施消除性别歧视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吉尔吉斯斯坦);

121.52 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确保有效实施和执行现有法律,以期减少阻碍切实实现实质性性别平等的结构性不利因素(纳米比亚);

121.53 确保有效实施和执行现有法律,以期减少妨碍切实实现实质性性别平等的结构性不利因素(斯洛伐克);

121.54 加强与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歧视有关的现有努力,包括有效实施和执行现有法律,应对定型观念(土耳其);

121.55 确保有效实施和执行减少和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法律(阿富汗);

121.56 拟定促进妇女经济和政治权能的运动和培训,并拟定旨在从小消除定型观念和性别歧视的教育方案(哥斯达黎加);

121.57 鼓励女青年选择非传统学科和职业(匈牙利);

121.58 继续努力消除教育系统中一切形式的性别和基于性别的歧视(东帝汶);

121.59 加倍努力消除教育系统中的定型观念和基于性别的歧视(巴拿马);

121.60 制订政策,使摩尔多瓦共和国能够打击煽动仇恨和种族歧视的行为(巴拿马);

121.61 确保收集有关反犹太主义、仇外和种族歧视事件的统计数据(俄罗斯联邦);

121.62 建立高效机制,调查和处罚针对少数群体和弱势群体的仇恨犯罪、种族骚扰和种族歧视(阿尔巴尼亚);

121.63 加强专业培训,并通过准则,改进警察、检察机关和法院在调查出于偏见的犯罪和家庭暴力案件中的行为(美利坚合众国);

121.64 制订明确法律,将仇恨犯罪入刑,并确保调查所有宗教仇恨言论事件(塞拉利昂);

121.65 迅速通过和实施在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少数民族事务高级专员支持下制订的《2016年至2020年摩尔多瓦共和国包容性多元化战略》(荷兰);

121.66 设立机制,确保在公共和私人部门根除针对少数族裔的污名化和歧视,包括通过对公务员进行培训,提高公务员的认识,对公务员进行问责,并设立机制,向受影响人群提供赔偿(墨西哥);

121.67 进一步加强措施,打击针对少数群体的歧视行为,尤其是对罗姆人社群的歧视行为(巴西);

121.68 确保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或双性人不受任何暴力、恐吓、酷刑或歧视行为(墨西哥);

121.69 公共机关进一步采取有效行动,保护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群体不受歧视(西班牙);

121.70 加大力度支持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享有权利,并解决阻碍其充分参与日常生活的障碍(澳大利亚);

121.71 继续加强规范性框架,打击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智利);

121.72 适当调查仇恨和歧视犯罪,以及最近发生的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群体的此类行为(乌拉圭);

121.73 加大努力调查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等事件,并就此采取行动,同时确保受害者可有效采取法律行动,包括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以及宗教或族裔少数群体成员等受害者(荷兰);

121.74 继续努力加强打击酷刑的法律框架,这一举措成功地减少了申诉数目(伊拉克);

121.75 加大措施力度,防止酷刑,并处理对此类行为有罪不罚的现象(日本);

121.76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改善警察局和监狱的拘留条件,有效调查有关虐待的可信指控(美利坚合众国);

121.77 采取进一步措施加大打击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以及有罪不罚现象的力度,确保有关酷刑的所有申诉都得到公正和有效的调查(法国);

121.78 确保按照《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规定,有关酷刑和虐待的所有申诉都得到及时、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并确保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所有在遭受酷刑之后所作证词在任何程序中都不应作为证据采信(德国);

121.79 进一步采取措施,包括加强国家防范机制,改善遭逮捕、拘留和监禁人员的待遇(挪威);

121.80 向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提供防止酷刑培训,并确保通过酷刑得到的证词在刑事诉讼中不得采信(捷克);

121.81 改善该国的犯人境况,落实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在2015年9月访问该国后提出的建议,例如降低暴力问题严重度,以及减轻多人牢房过度拥挤的程度(西班牙);

121.82 继续努力改善监狱和审前设施的条件(澳大利亚);

121.83 确保有关精神卫生治疗和精神病院的政策和服务符合国际人权法(巴西);

121.84 增进所有被拘押人员获得医疗、社会心理和精神卫生服务的机会,尤其是属于弱势群体的人员获得服务的机会(奥地利);

121.85 加强措施,防止、处罚和根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采取措施促进妇女权利,以及消除男尊女卑和具有歧视性的定型观念(墨西哥);

121.86 继续开展有关家庭暴力的公众宣传活动,并实施专门的防范强奸方案(澳大利亚);

121.87 出台一项有关暴力侵害妇女、特别是家庭暴力问题的综合政策,防止、处罚和根除此类问题,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斯洛文尼亚);

121.88 制定措施,加大力度打击家庭暴力行为(巴拉圭);

121.89 在防止和打击家庭暴力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方面,继续使该国法律符合欧洲委员会的规范,并确保有效执法(瑞士);

121.90 利用措施防止和打击家庭暴力(阿尔及利亚);

121.91 提高和扩大家庭暴力受害者庇护所以及康复中心的容纳能力和覆盖范围,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奥地利);

121.92 加快拟订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内暴力行为战略(白俄罗斯);

121.93 继续制订政策框架,实施打击家庭暴力的综合战略,包括在农村地区开展教育活动和宣传活动,加强对行凶者问责的机制,并增强对执法官员的培训(加拿大);

121.94 加快通过有关防止和打击家庭暴力的规范,制订协调政策,防止和打击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行为,包括保护受害者的支助机制和规范(智利);

121.95 实施有效机制防止和处罚家庭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向受害者提供法律和心理援助(哥斯达黎加);

121.96 评估执行保障妇女权利和保护妇女免遭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相关法律的成效,确保系统性地适用保护令、处罚违反保护令的行为或让受害者可以迅速采取法律行动等措施,同时确保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随时进入收容所获得保护,包括在农村地区(捷克);

121.97 采取措施更有效地防止和起诉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包括家庭暴力案件,并确保有效实施和执行这方面的现有法律(爱沙尼亚);

121.98 计划可采取的切实行动,提高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和支助,并确保所有暴力受害者都可获得法律救助,以确保采用综合方针应对家庭暴力问题(斯洛文尼亚);

121.99 就应对家庭暴力问题对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医护人员和社会工作者进行培训(斯洛文尼亚);

121.100 确保向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和女童提供充分的法律和社会保护(波兰);

121.101 彻底落实在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收到的仍待实施的建议,即关于加强《刑法》中性别暴力和仇恨犯罪条款的建议(葡萄牙);

121.102 针对待修正的《刑法》,继续开展当前在性别暴力和仇恨犯罪条款方面的修订和完善工作(葡萄牙);

121.103 采取切实措施,消除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向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支助,包括采取措施确保与儿童接触的不同利益攸关方更多地谴责和上报此类虐待行为(比利时);

121.104 制订防止和打击对儿童一切形式的剥削、虐待和暴力侵害的机制(保加利亚);

121.105 加倍努力根除童工现象和对儿童一切形式的剥削、虐待和暴力侵害(巴拿马);

121.106 进一步努力消除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性暴力(吉尔吉斯斯坦);

121.107 努力防止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性暴力(波兰);

121.108 制订长远和协调政策,保护未成年人免遭潜在犯罪者的侵害,并继续现有努力,防止和打击人口贩运活动和新型网上人口贩运活动(卡塔尔);

121.109 推广消除新型网上人口贩运活动等人口贩运行为的国家计划(苏丹);

121.110 继续加强努力制止人口贩运活动(塔吉克斯坦);

121.111 继续并进一步加强措施,打击人口贩运(亚美尼亚);

121.112 继续努力打击贩运人口活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21.113 加大努力保护遭贩运的妇女和女童(希腊);

121.114 通过划拨专门资源、加强与民间社会的合作和借鉴最佳做法,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的能力(加拿大);

121.115 进一步采取措施改进对人口贩运案件的调查和检控,加强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法律和社会保护(爱尔兰);

121.116 继续确保向遭到性别暴力和贩运的妇女和女童提供法律保护(马尔代夫);

121.117 加强通过和实施措施,打击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并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保护(意大利);

121.118 在法治领域实施改革,确保公平和程序正当,打击腐败,并提高整个司法程序的透明度(美利坚合众国);

121.119 采取措施改善法官任命、调任和升职程序,实现司法系统透明化,做到量才遴选法官,而不是由最高司法行政官委员会自行决定(挪威);

121.120 继续实施《司法部门改革战略》,以期进一步加强司法系统的独立性、问责制和透明度(大韩民国);

121.121 继续努力进行司法部门改革(苏丹);

121.122 继续司法改革进程,制订2016年之后的司法部门改革战略(乌克兰);

121.123 通过实施反腐举措、增加司法部门透明度和消除对司法诉讼施加的外部影响,提高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和加强法治(加拿大);

121.124 继续制订战略和规范性补充措施,确保司法部门改革的连续性(智利);

121.125 确保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特别是通过反腐败活动来实现,并采取措施加强对辩护权的尊重和提高司法诉讼的透明度,从而使受害者能够在法庭上维护自身权利(法国);

121.126 彻底实施《司法部门改革战略》,提高司法独立性和有效性(德国);

121.127 进行必要改革,加强法制,防止对司法系统进行政治干涉,并在所有层面解决腐败问题(日本);

121.128 加强司法系统和执法工作,更有效地调查和检控人口贩运案件(泰国);

121.129 继续努力,确保人们可获取公共信息,从而消除腐败现象(秘鲁);

121.130 继续努力,保证人们不受歧视地和没有法律偏好地享有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巴拉圭);

121.131 继续努力确保记者享有扶持性环境(拉脱维亚);

121.132 继续支持民间社会的工作,特别是人权和记者组织的工作(秘鲁);

121.133 继续与人权非政府组织进行对话和开展实质性合作,尤其是从事保护人权维护者工作的组织(罗马尼亚);

121.134 保证向酷刑受害者提供支助的人权维护者享有一个安全的环境,并确保从事酷刑受害者康复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得到足够支持(奥地利);

121.135 支持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其他代表的工作,认可他们对推动本国人权所做的贡献,彻底及时地调查针对人权维护者或独立记者的威胁、攻击、骚扰和恐吓行为,对行凶者进行公正审判,将他们绳之以法,并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救济(波兰);

121.136 明确承认人权维护者所做工作的合法性,确保他们在安全的和扶持性环境下开展工作,不必担心遭报复、恐吓和暴力行为侵害,这些行为应得到处罚,并应将行凶者绳之以法(乌拉圭);

121.137 为人权维护者创造一个安全有利的环境: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国际义务,尤其是该国作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的义务,制订一个框架,可以让维护者们在不必担心遭报复或恐吓的情况下维护人权(比利时);

121.138 确保加强线上线下的言论自由和保护个人资料(保加利亚);

121.139 采取必要措施处理媒体所有权过度集中问题,制订新的规范性框架,创办新媒体并运行现有媒体,以确保真正实现表达自由(西班牙);

121.140 确保媒体多元化和独立性,在制订新视听法期间考虑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洲委员会和民间社会提出的意见(瑞典);

121.141 通过综合的国家立法,为获得信息提供便利,推动媒体多元化和保护独立媒体(奥地利);

121.142 充分保障表达自由和信息自由,制止垄断的形成,确保尊重媒体多元化(法国);

121.143 通过新《广播法》等全面的国家立法,确保媒体多元化和保护独立媒体(德国);

121.144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人充分享有表达自由权,包括废除或修订限制媒体活动、所有权和独立性的一切法律(爱尔兰);

121.145 提高妇女在议会和政府中所占比例(希腊);

121.146 采取进一步措施提高妇女在决策机构中的参与度(拉脱维亚);

121.147 制订降低青年人失业率的政策,向青年人提供工作机会,避免污名化残疾人和工作场所中的少数民族(巴拉圭);

121.148 继续强化有利于最弱势群体的社会政策,并重点关注少数民族(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121.149 促进经济稳步发展,进一步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中国);

121.150 继续努力解决赤贫问题(萨尔瓦多);

121.151 扩大有针对性的社会援助方案,向人民提供教育和医疗服务(白俄罗斯);

121.152 改善供水企业的运营和资金状况,提高用水安全和水质(德国);

121.153 在教育系统内强化平等和不歧视这两项根本原则(匈牙利);

121.154 推动批准旨在确保残疾人自主性的法律,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哥斯达黎加);

121.155 继续加强政策,确保残疾儿童和青年有机会入学(利比亚);

121.156 清除阻碍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障碍(匈牙利);

121.157 采取积极措施,让残疾人和少数民族能够接受教育、医疗服务和获得适当生活水准(巴拿马);

121.158 支持家庭在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方面发挥作用,加快落实必要法律条件,让残疾人能够在获得服务方面和在公共场所享有自身权利(卡塔尔);

121.159 遵守《残疾人权利公约》,保护残疾人人权,确保所有人充分享有人权(马尔代夫);

121.160 加强有关残疾人融入社会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法律框架,同时推广相关宣传活动(土耳其);

121.161 继续采取措施,推动残疾人获得保护和融入社会,尤其是在提供社会服务方面(阿根廷);

121.162 制订取消机构收容以及将残疾人纳入社区等国家行动计划,从而确保残疾人享有独立生活的权利(芬兰);

121.163 尽快通过一项符合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少数民族事务高级专员要求的少数民族战略,以明确申明摩尔多瓦共和国致力于维护少数民族权利(德国);

121.164 通过开展多语言教育等方式进一步促进少数群体权利,并在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维持社会和谐与统一(泰国);

121.165 在保持和发展少数民族和族裔文化认同方面进一步制订政策(保加利亚);

121.166 保障少数群体成员有权使用自身语言和信奉自身宗教(秘鲁);

121.167 落实少数群体问题特别报告员提出的有关促进少数群体享有语言权利和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使用其母语和官方语言提供优质教育等建议(匈牙利);

121.168 继续设立机制,终止对罗姆人社群的歧视(东帝汶);

121.169 促进公众更好地认识到授予罗姆人平等权利的重要性(澳大利亚);

121.170 支持为促进罗姆人融入社会所做的努力(希腊);

121.171 保障罗姆人平等地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并通过让他们参与决策进程来实现这一点(秘鲁);

121.172 继续采取措施,确保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中纳入罗姆人代表,并实施面向罗姆人的国家行动计划(2016年至2020年)(塞尔维亚);

121.173 继续努力在德涅斯特河地区促进人权,该地区是摩尔多瓦共和国领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罗马尼亚);

121.174 向德涅斯特河地区的人权受到侵害的人提供系统性支持和援助(捷克);

121.175 采取适当步骤,着手详细拟订摩尔多瓦共和国德涅斯特河地区人权状况监测机制,并让来自德涅斯特河两岸的民间社会代表参与其中(格鲁吉亚);

122. 摩尔多瓦共和国将对下列建议进行研究,并在适当时间内答复,但答复时间不迟于人权理事会第三十四届会议:

122.1 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接受其调查机制和国家间来文机制(乌拉圭);

122.2 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葡萄牙);

122.3 继续推动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劳工组织 2011年《家政工人公约》(第189号)进程(菲律宾);

122.4 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乌拉圭)(阿富汗);

122.5 尽快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危地马拉);

122.6 重启《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程序(土耳其);

122.7 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萨尔瓦多);

122.8 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印度尼西亚);

122.9 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12号议定书和《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阿尔巴尼亚);

122.10 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理由是各国均存在强迫失踪案件(斯洛伐克);

122.11 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乌拉圭)(黑山);

122.12 尽快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这一打击有罪不罚现象的主要文书,并承认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的权能(法国);

122.13 批准和加入《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塞拉利昂);

122.14 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以及其他尚未加入的人权条约(阿根廷);

122.15 完成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伊拉克);

122.16 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关于侵略罪的坎帕拉修正案》(爱沙尼亚);

122.17 修订《平等法》,扩大可能的歧视标准清单(斯洛伐克);

122.18 修订《确保平等法》第1条,把社会出身、婚姻状况、健康状况、性取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作为免受歧视的类别列入主要的标准清单(瑞典);

122.19 在《平等法》中加入四个受保护标准,即社会出身、物质状况、性取向和健康状况(克罗地亚);

122.20 审核和修订《刑法》和《行政犯罪法》等相关法律,加强保护和促进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权利,以及属于包括宗教团体和少数族裔在内的弱势少数群体的个人的权利,并修订《确保平等法》第1条,将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纳入到该条款中(加拿大);

122.21 通过法律草案,就出于偏见的犯罪和事件等内容修订和完善《刑法》和《行政违法行为法》,并将性取向、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列为导致仇恨犯罪的原因(瑞典);

122.22 通过法律框架,确保防止以仇恨和偏见为动机的一切违法行为(科特迪瓦);

122.23 完成在总理办公室的主持下设立一个协调机构的进程,监测和报告人权方面的进展(吉尔吉斯斯坦);

122.24 加强实施《确保平等法》,增强平等委员会的任务授权,允许平等委员会提出具有约束力的建议并处罚歧视行为,同时通过教育提高认识(芬兰);

122.25 充分落实预防和消除歧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以更好地确保保护所有人免受歧视和享有平等(大韩民国);

122.26 采取措施,确保人们免遭酷刑以及被强制收入精神病院和用药(葡萄牙);

122.27 实施法律,废止和有效打击早婚和童婚(塞拉利昂);

122.28 采取切实措施,应对摩尔多瓦的记者自我审查问题,限制媒体所有权集中,确保媒体多元化(挪威);

122.29 加大努力,改善免费医疗设施,降低高婴儿死亡率和少女怀孕率(希腊);

122.30 终止歧视智力和心理残疾者,使用各种工具鼓励他们就业(克罗地亚);

122.31 有效保障移民权利(中国)。

123. 摩尔多瓦共和国认为无法接受下列建议,因此仅予以注意:

123.1 批准《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23.2 制订一项总体战略,应对各阶层现有分化,取消所有歧视行为(危地马拉);

123.3 详尽调查在2016年8月27日基希讷乌庆祝独立日期间,执法机关在应对反对派抗议时不当使用武力事件(俄罗斯联邦);

124. 本报告所载的所有结论和/或建议反映了提交国和/或受审议国的立场。这些结论和/或建议不应理解为得到了整个工作组的赞同。

Annex

Composition of the delegation

The deleg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Moldova was headed by Mr. Vladimir Cebotari, Minister of Justice of the Republic of Moldova, and was composed of the following members:

Mr. Lilian Darii, Deputy Minister of Foreign Affairs and European Integration;

Mr. Tudor Ulianovschi, Ambassador,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the Republic of Moldova to the UN Office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 Geneva;

Mr. Sergiu Mihov, Head of the Human Rights and Global Affairs Division,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nd European Integration;

Mrs. Stela Braniște, Head of the 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European Integration, Ministry of Justice;

Mr. Alexandru Cladco, Head of the 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European Integration, General Prosecutor’s Office;

Mrs. Lilia Pascal, Head of the Department for Gender Policies, Ministry of Labour, Social Protection and Family;

Mr. Oleg Babenco, Director General of the Bureau for Interethnic Relations;

Mr. Alin Gvidiani, Deputy Head of the Bureau for Reintegration;

Mr. Adrei Șvet, Head of the Legal Department, Ministry of Health;

Mr. Dragoș Vicol, Member of the Audiovisual Council;

Mr. Marin Cebotari, Deputy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the Republic of Moldova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in Geneva;

Ms. Cristina Cerevate, Second Secretary in the Permanent Mission of the Republic of Moldova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in Genev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