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南非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6年3月7日和8日举行的第3234次和第3235次会议(CCPR/ C/SR.3234和3235)上审议了南非提交的初次报告(CCPR/C/ZAF/1)。在2016年3月23日举行的第3258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南非提交的初次报告以及报告所载信息,并对其逾期14年提交报告表示遗憾。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该缔约国的高级别代表团就缔约国自从《公约》生效以来为实施《公约》条款所采取的措施开展建设性对话。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CPR/C/ZAF/Q/1)所作的书面答复(CCPR/C/ZAF/Q/1/Add.1),该书面答复由代表团作出的口头答复予以补充,并感谢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的书面补充材料。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如下立法和体制措施:
2013年7月25日颁布了《预防和打击酷刑法》,将酷刑定性为犯罪行为;
2013年7月29日颁布了《预防和打击贩卖人口法》,该法案于2015年8月9日生效;
2008年颁布了《儿童司法法》,该法案于2010年4月1日生效,加大了对触犯法律的儿童的保护力度;
通过了多项旨在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立法和体制改革,包括2003年《家庭暴力法》、2007年《刑法(性犯罪和相关事项)修正法》,重新设立了性犯罪专门法院并设立了Thuthuzela照料中心;
2011年设立了一个国家行动小组以打击基于实际的或感知的性取向、性别认同和言论的歧视与暴力,并于2014年发起了《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双性群体问题国家干预战略》;
1996年通过了《选择终止怀孕法》以及其他旨在扩大民众获取安全堕胎的途径以大幅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措施。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公约》于1998年生效以来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书:
2002年8月28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2007年11月30日,《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2015年1月12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2003年6月30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及2009年9月24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5年10月18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1987年6月18日根据《公约》第四十一条规定发表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国家间来文。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公约》的国内适用
6.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案文与核心文件(见HRI/CORE/ZAF/2014, 第95段)所载信息之间存在明显的不一致,因为《宪法》规定,由议会批准的国际协定中自动生效的条款即被视为国内法律的一部分,而核心文件则说,法院不能援引或直接执行国际条约中的条款。委员会还注意到,自2002年以来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仅仅提交了两份单独的来文,这可能表明缔约国对《公约》及《任择议定书》缺乏认识(第二条)。
7. 缔约国应考虑采取措施在国内法律中给予《公约》充分的法律效力,并更积极地努力提高法官、律师、检察官和社会大众对《公约》及《任择议定书》的认识。如有违反《公约》的情形,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确保权利被侵犯人可以获取有效的补救方法。
不遵守国内法院判决
8. 委员会注意到北豪登省高等法院的裁决,该法院裁定主管部门在2015年6月未能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签发的逮捕令拘留苏丹总统奥马尔·巴希尔的行为不符合《宪法》,并对巴希尔总统获准离开南非违反了一项临时法庭命令这一事实表示关切(第二条和第十四条)。
9. 缔约国应继续对未能遵守关于巴希尔总统的临时法庭命令的相关事件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