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CYP/CO/6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8 October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塞浦路斯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6年9月20日和21日举行的第五十三和第五十四次会议(见E/C.12/2016/SR.53和54)上,审议了塞浦路斯提交的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六次定期报告(E/C.12/CYP/6),并在2016年10月7日举行的第七十八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E/C.12/CYP/Q/6/Add.1)中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

(a)2015-2017年青年就业问题国家行动计划;

(b)《最低保障收入和一般社会规定法》,2014年;

(c)《男女同工同酬法(修正案)》,2014年;

(d)2014-2017性别平等问题国家行动计划;

(e)《工作安全和健康法(修正案)》,2011年;

(f)《孕产妇保护法(修正案)》,2011年;

(g)《男女就业和职业培训平等待遇法(修正案)》,2009年;

(h)《广大公共部门招聘残疾人法(专门法规)》,2009年。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

(a)《残疾人权利公约》,2011年;

(b)《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0年;

(c)《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9年。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5.委员会注意到,《宪法》规定,《公约》优先于一切国内法律,可以在国内法院援引《公约》,最高法院对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有关的案件做出过判决。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宪法》没有纳入《公约》所载的所有权利。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下级法院作出援引《公约》的判决的情况。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公约》所载权利被充分纳入国内法律秩序,并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同样具有宪法地位,以便确保这些权利受到国内各级法院的保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对法官、律师和公职人员进行有关《公约》的培训。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