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第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6
普遍定期审议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的报告 *
白俄罗斯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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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1-43
一.审议情况纪要5-963
A.受审议国的陈述5-203
B.互动对话与受审议国的回应21-965
二.结论和/或建议97-9913
附件
代表团成员21
导言
1.根据人权理事会第5/1号决议设定的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于2010年5月3日至14日召开了第八届会议。2010年5月12日举行的第16次会议对白俄罗斯进行了审议。白俄罗斯代表团由白俄罗斯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及其他国际组织特命全权大使和常驻代表米哈伊尔·赫沃斯托夫任团长。工作组在2010年5月14日第17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白俄罗斯的报告。
2.为便于开展对白俄罗斯的审议工作,人权理事会于2009年9月7日选举挪威、菲律宾和塞内加尔组成报告员小组(三国小组)。
3.根据第5/1号决议附件第15段印发了下列文件,用于对白俄罗斯的审议工作:
根据第15(a)段提交的国家报告/准备的书面陈述(A/HRC/WG.6/8/BLR/1);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根据第15(b)段汇编的资料(A/HRC/WG.6/8/BLR/2);
人权高专办根据第15(c)段编写的材料概述(A/HRC/WG.6/8/BLR/3)。
4.阿根廷、丹麦、荷兰、挪威、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瑞典、瑞士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预先准备的问题单已由三国小组转交白俄罗斯。这些问题可在普遍定期审议的外部网上查阅。
一.审议情况纪要
A.受审议国的陈述
5.在第16次会议上,由白俄罗斯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及其他国际组织特命全权大使和全权代表米哈伊尔·赫沃斯托夫为团长的白俄罗斯代表团开始介绍其国家报告。白俄罗斯代表团表示,普遍定期审议进程已经圆满完成其确保对所有国家人权状况作客观审议的目的。该国代表团称,在编写国家报告期间,与包括民间社会在内最大数量的相关行为者进行了磋商。该国代表团强调,它并不想忽略保护和增进人权方面的挑战和不足之处,但指出,发展速度和条件以及政府的能力各异。
6.白俄罗斯代表团指出,在1986年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等困难条件下,白俄罗斯设法取得一系列成就,这些成就让人能够相信,白俄罗斯的人权处于可持续发展之中。
7.白俄罗斯代表团提到《联合国2009年人类发展报告》。根据这份报告,白俄罗斯在人类发展指数上排名第68位,属于人类发展程度高的国家之列。正如该国代表团所指出的,白俄罗斯已在截止日期前实施了与消除贫穷、男女平等以及普及初等教育相关的“千年发展目标”。
8.白俄罗斯代表团称,白俄罗斯的民众识字率属世界识字率最高国家之一,成年人为99.7%,未成年人为99.8%。
9.白俄罗斯代表团指出,白俄罗斯国内失业率在东欧最低。白俄罗斯是独联体国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第二高国家,也是世界贫困率最低国家之一。大约85.4%的国家支助分配给社会部门所需,为该地区最高水平。该国代表团提到,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在保健和教育支出、教育质量和成人识字率、预期寿命、善治、腐败程度、环境卫生和清洁用水供给方面将白俄罗斯排名第44位。该国代表团指出,白俄罗斯在克服经济不平等方面是领先世界的国家之一。
10.白俄罗斯代表团强调,白俄罗斯是联合国几乎所有核心人权文书缔约国。其《宪法》承认国际法公认原则,确保国家立法与这些原则相一致。该国代表团称,普遍公认的人权标准也反映在相关的国家立法之中,除其他外,特别包括关于政党、志愿组织和工会、少数民族和宗教组织的法律。
11.正如白俄罗斯代表团所指出的,总统作为《宪法》和人权与自由的保证人,通过颁布法令和对具体问题作出决定、与政府的三个分支协调有关人权方面的行动,以便采取措施捍卫和落实公民的权利。该国代表团还指出,国民会议(议会)通过法律、建立法律机制、确保遵守和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并设有人权问题常设委员会。
12.白俄罗斯代表团指出,除其他外,在国内还有专门的国家政府机构网,包括全国儿童权利委员会、两性平等政策全国委员会和族裔间顾问委员会,从事增进和保护各类人权的工作。
13.白俄罗斯代表团指出,《公民申诉法》责成政府机构和官员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公民遭受侵犯的权利,并监督其落实情况。在2009年,公民共提交了40,000份涉及人权和政策问题申诉。
14.白俄罗斯代表团称,目前有2,200个非政府组织和15个政党。白俄罗斯建有有效和独立的司法机构;代表团指出,这是保护人权的重要因素。
15.白俄罗斯代表团提到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和各国议会联盟的数据,根据经合发组织的数据,白俄罗斯妇女享有高度的公民自由,根据各国议会联盟的数据,白俄罗斯妇女在议会代表比例占世界第19位。该国代表团指出,白俄罗斯有36个妇女组织。据该代表团报告,妇女担任19.3%的国家机关高级职位,担任46.4%的法官职位。
16.正如白俄罗斯代表团所指出的,白俄罗斯特别重视保障儿童自我表达的机会,有23个儿童组织和141个青少年协会获得国家财政支助。被外国人收养的人数已有减少,72.7%的孤儿接受替代监护。
17.白俄罗斯总统在联合国发起了在国际上加强努力打击人口贩运的倡议,由于这项倡议,一项全球行动计划预计将在联合国获得通过。由于采取有效措施,涉及贩运人口的犯罪数字有所下降。白俄罗斯成立了一个移徙和打击人口贩运问题国际培训中心。
18.白俄罗斯代表团称,在白俄罗斯居住着130多个民族,传统上不存在基于族裔、种族、文化、语言或宗教原因的冲突。有123个代表不同族裔和文化的志愿组织得到政府的财政支助。属于某一民族的人员在教育机构以母语学习。以波兰语、乌克兰语和立陶宛语出版报纸和播出广播和电视节目。
19.白俄罗斯代表团提到,宗教社区的数量由765增加至3,262个,宗教教派数量从8个增至25个。注册的宗教组织修复宗教建筑物免税,并得到国家援助。
20.白俄罗斯代表团强调,白俄罗斯与国际组织积极合作,已经采取措施落实关于下列问题的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的建议:言论和意见自由问题;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问题;以及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后者已对白俄罗斯作了访问。此外,白俄罗斯已经向人权理事会八个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出了访问该国的邀请。白俄罗斯还与条约机构积极合作,在2009年向其中五个机构提交了定期报告。在白俄罗斯的倡议下,人权高专办代表在2009年访问了该国,讨论了是否可能向白俄罗斯提供保护和增进人权方面的援助或支助问题。该国代表团指出,已计划开展一项加强人权能力的联合项目。
B.互动对话与受审议国的回应
21.在互动对话期间,有53个国家的代表团发了言。由于时间限制,还有31个国家的代表团没能在互动对话期间发言,但在准备好时将把这些发言张贴在普遍定期审议外联网上。可在本报告第二节查阅对话期间提出的建议。
22.许多国家的代表团感谢白俄罗斯与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合作,并赞扬白俄罗斯代表团全面介绍了国家报告。一些国家的代表团赞赏地注意到,白俄罗斯是联合国大部分核心人权条约缔约国。
23.俄罗斯联邦赞扬白俄罗斯实现政治稳定和取得高度经济发展。俄罗斯联邦注意到,白俄罗斯在基本经济和社会权利,包括工作权利、健康权和受教育权方面取得了令人印象深刻的成果。俄罗斯联邦还注意到,白俄罗斯在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取得了积极的势头。俄罗斯联邦提出了一些建议。
24.不丹指出,白俄罗斯努力对普通民众进行人权教育。不丹欢迎白俄罗斯在增进儿童权利方面采取的方法和战略,并注意到白俄罗斯为实现两性平等而采取的各项措施。不丹提出了一些建议。
25.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指出,尽管存在诸多挑战,但白俄罗斯仍努力改善人权制度,特别是在健康权和受教育权方面。阿联酋还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与白俄罗斯在人权领域的合作表示满意,特别是在贩运人口问题上的合作。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还赞赏白俄罗斯照顾儿童的工作,讯问还采取了何种措施保护儿童的权利。
26.巴西强调了白俄罗斯在妇女权利方面取得的积极进展,但指出,其立法中没有关于两性平等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规定。巴西提到,必须建立少年司法系统和禁止体罚。巴西鼓励白俄罗斯对种族主义和仇外事件给予应有的重视。巴西提出了一些建议。
27.突尼斯注意到,白俄罗斯最近成立了一个顾问委员会,这一独立机构在拟定建议、促进国家社会经济和政治福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突尼斯欢迎白俄罗斯通过2008-2010年两性平等国家计划,并已实现《千年宣言》确定的相关发展目标。突尼斯提出了一项建议。
28.阿尔及利亚祝贺白俄罗斯在1986年发生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后仍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取得进展,使其跻身于该地区内外率先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国家之一。阿尔及利亚提出了一些建议。
29.巴林注意到,白俄罗斯为保护诸如健康权等人权而制订了一些政策和举措,并努力打击人口贩运活动。巴林珍视白俄罗斯免费提供医疗和降低死亡率和发病率的工作。巴林确认,白俄罗斯努力使其立法与国际标准一致,以便贩运受害者康复。
30.阿塞拜疆提到,白俄罗斯采取积极政策,克服困难,确保其人口享有尊严的生活水准,母婴死亡率降低。阿塞拜疆祝贺白俄罗斯关于“千年发展目标”的政策,并称赞其在国家和国际一级努力打击人口贩运。阿塞拜疆提出了一些建议。
31.立陶宛注意到,白俄罗斯关注确保社会和经济权利,并确认该国在国家和国际一级努力打击人口贩运。立陶宛提出了一些建议。
32.埃及欢迎白俄罗斯传播人权教育和制定国家行动计划。它称赞白俄罗斯努力确保工作权利和实现《千年宣言》所载许多发展目标的能力。埃及请白俄罗斯阐述打击人口贩运方面的工作、成就和挑战。埃及提出了一些建议。
33.新加坡赞扬白俄罗斯采取措施,分别通过行动计划,进一步促进妇女权利和儿童权利。它对白俄罗斯失业率低表示祝贺,并表示,该国在住房、卫生和教育领域取得了良好成绩。新加坡提出了一项建议。
34.马来西亚欣慰地注意到,白俄罗斯在能力建议和技术援助方面与国际人权系统不断开展活动,政府和民间社会在建立公共机构专门网络上结成伙伴关系。马来西亚提出了一些建议。
35.意大利认为,虽然白俄罗斯在宪法上保障宗教和信仰自由,但宗教少数群体受到东正教的不同待遇,意大利问白俄罗斯意欲采取什么措施来保障充分尊重宗教自由。意大利提出了一些建议。
36.印度提到,白俄罗斯已经实现消除贫困的目标,白俄罗斯有望实现降低儿童死亡率、保护产妇健康、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千年发展目标”。印度提到,白俄罗斯通过了若干保护儿童的法律文书,成立了两性平等政策理事会,并采取措施打击贩运人口活动。
37.瑞士请求确认,尽管人权事务委员会要求推延,但白俄罗斯仍在今年3月处决了两人。瑞士还说,在言论和集会自由方面依然存在重大障碍,特别是人权维护者、独立媒体和政党登记手续麻烦。瑞士提出了一些建议。
38.古巴提到,白俄罗斯对人权作出了政治承诺,它强调,白俄罗斯免费提供教育和医疗保健、扫除文盲、实现小学教育方面的“千年发展目标”、降低产妇和儿童死亡率并大幅减少年轻人罹患艾滋病毒/艾滋病。古巴讯问了关于移徙问题国际教学中心和打击贩运人口的工作。古巴提出了一些建议。
39.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提到,白俄罗斯自独立以来作为基于法治和社会正义的民主国家取得了进步。它提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和切尔诺贝利事故对该国经济和人民健康的影响。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提出了一项建议。
40.奥地利欢迎白俄罗斯为改善被拘留者的监狱条件而采取措施,但注意到拘留中心恶劣条件持续存在,并对使用酷刑、司法程序缺乏公正审判和存在非法拘留案件表示关注。奥地利指出,白俄罗斯继续执行处决,少数族裔的权利仍然没有受到尊重。奥地利提出了一些建议。
41.巴勒斯坦注意到白俄罗斯将人权纳入《宪法》。它欢迎白俄罗斯努力确保尊重意见和宗教自由、向难民提供必要的服务、提高妇女地位和消除歧视和不容忍现象。巴勒斯坦提出了一些建议。
42.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强调,由于85%的公共投资用于社会援助,白俄罗斯人民的生活水平取得了迅速进步。委内瑞拉提到,白俄罗斯在平等和包容以及不歧视的条件下使社会权利得到保障。委内瑞拉提出了一项建议。
43.摩洛哥祝贺白俄罗斯建立起人权体制框架,特别是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摩洛哥问白俄罗斯是否会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摩洛哥确认白俄罗斯在人类和社会发展方面作出的努力。摩洛哥提出了一些建议。
44.多民族玻利维亚国赞赏白俄罗斯《宪法》和国家政策重视工作权。它还注意到,白俄罗斯国家劳工和社会事务委员会与三方代表合作,请白俄罗斯分享其在实现低失业率方面的良好做法。它讯问白俄罗斯在教育和卫生方面的良好做法。玻利维亚提出了一些建议。
45.匈牙利关切地注意到,白俄罗斯在以下方面存在一些不正常状况:酷刑、虐待和监禁条件;集会、言论、结社和宗教自由权利;政治参与和选举进程;人权维护者;以及法官的独立性等。匈牙利欢迎宪法法院关于废除死刑的建议以及除其他外特别为改善儿童状况而采取的全面措施。匈牙利提出了一些建议。
46.中国赞赏白俄罗斯为执行各项“千年发展目标”而采取实际措施。中国指出,白俄罗斯增加了在医疗保健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投资,并在保护健康权和受教育权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中国还指出,白俄罗斯为确保两性平等和落实妇女权利通过了2008-2010年国家计划。中国提出了一些建议。
47.卡塔尔欢迎白俄罗斯为保障工作权作出努力,并注意到残疾人就业机会增加。卡塔尔注意到,白俄罗斯努力改善在卫生和住房方面的社会政策。它赞赏白俄罗斯努力面对1986年切尔诺贝利事故造成的环境方面的挑战,并努力使受影响地区复原。
48.哈萨克斯坦强调,白俄罗斯参与普遍定期审议进程和向若干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出邀请的举动展示出该国对其国际义务的承诺。它赞扬了白俄罗斯在世界上最高的识字率及其不歧视政策,以及改善男女平等和人类发展、打击人口贩运。哈萨克斯坦提出了一些建议。
49.苏丹注意到,白俄罗斯享有较高的人类发展指标。关于切尔诺贝利事故对健康的影响和环境的破坏,苏丹讯问白俄罗斯采取了什么措施来解决遗留问题。苏丹提出了一些建议。
50.挪威提到,民间社会的积极参与对有意义地开展普遍定期审议进程至关重要,与联合国人权系统有效合作是一个重要目标。挪威指出,发行独立出版物在法律上仍然受到禁止,挪威对人权捍卫者、记者和律师的岌岌可危的处境表示关切。挪威重申反对死刑,并谴责最近执行处决。挪威提出了一些建议。
51.亚美尼亚评论了建立少年司法系统的过程,赞扬白俄罗斯起动拟定打击贩运人口全球行动计划的进程。亚美尼亚称赞白俄罗斯决定将人权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并鼓励白俄罗斯将人权教育扩展到学校系统以外。亚美尼亚提出了一些建议。
52.以色列注意到白俄罗斯努力制定打击人口贩运的立法,并开展打击人口贩运和性剥削犯罪组织的宣传活动。以色列仍然十分关切白俄罗斯在没有公平审判的情况下作出死刑判决、有罪不罚的文化和即决处决和酷刑以及言论、意见、集会和结社自由问题。以色列提出了一些建议。
53.关于死刑问题,白俄罗斯代表团解释说,废除死刑这个问题非常敏感。在1996年就此问题举行全民投票时,超过80%的人口投票赞成保留这种处罚形式。《宪法》和《刑法典》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对适用死刑的临时专属性质作出规定。白俄罗斯代表团指出,适用死刑极为罕见,法律对判处死刑的人实行大赦的程序作出规定。
54.白俄罗斯代表团指出,白俄罗斯理解和尊重要求废除死刑国家的立场,白俄罗斯的确正在考虑废除死刑的途径和方式,并为此目的设立了一个议会工作组,还作出努力通过大众媒体和提高认识运动来影响舆论。然而,要作出废除死刑或暂停死刑的决定不能不考虑公民投票的结果。应在充分认识这一问题的情况下作出决定,并应不可更改。白俄罗斯将继续就此事项同国际社会合作。在这一点上,白俄罗斯指出,它没有投票反对倡导暂停死刑的各项大会决议。
55.关于参加和平示威的权利问题,白俄罗斯作出保证,只要示威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其他公民的权利,其法律将予以保障。在进行示威时,必须维持公共安全和秩序。法律规定的程序旨在确保实现公民自由和社会治安。白俄罗斯代表团指出,这是完全符合其国际义务的,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载义务。
56.关于酷刑问题,白俄罗斯指出,白俄罗斯是《禁止酷刑公约》缔约国。为了确保酷刑行为须承担刑事责任,《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完全适用。《刑法典》除规定禁止酷刑行为人担任公职的条款外,还规定对所有此类严重罪行均可判处3至10年徒刑。遭受酷刑的人可向检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投诉,这类机关必须毫不拖延地对此类投诉作出回应,法律还对公共监督办法作出规定。
57.白俄罗斯代表团称,白俄罗斯还特别重视人的拘留条件问题。除依据法律外,任何人不得被拘留,所有拘留都须尊重人的尊严,禁止一切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政府已划拨大量资源,用于改善教养机构。
58.白俄罗斯代表团指出,白俄罗斯关于结社自由的立法依据的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政党和社会组织可以按照其章程和方案自由开展活动,法律禁止出于政治原因取消政党或社会组织。关于政党和社会组织的法律载有建立政党和社会组织的要求和程序,这些要求具有统一性质,并不取决于有关组织开展活动的性质。白俄罗斯还设立了使用方便的上诉机制。
59.白俄罗斯代表团指出,虽然成立协会的某些要求看起来可能有些僵化,但在实践中是合理的。白俄罗斯是非政府组织活动不包括极端主义、排外主义或宗教或种族仇恨活动的少数国家之一。白俄罗斯代表团指出,白俄罗斯为这类组织的活动创造了有利环境,有2,200多个社会协会和15个政党登记注册。该国代表团说,协会数量不断上升。
60.白俄罗斯代表团指出,工会活动也普遍存在类似情况。白俄罗斯自1954年以来一直是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并批准了劳工组织的49项公约。
61.白俄罗斯表示,禁止由国家或私营个人或实体垄断媒体。该国代表团称,国家没有规范互联网媒体。所有媒体,无论其所有权如何,都享有发展所需的平等的经济条件。2009年《大众媒体法》规定了独立专业媒体活动的法律机制,简化了建立媒体的程序。
62.白俄罗斯代表团指出,白俄罗斯立法规定并确保按照白俄罗斯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进行选举。因此,白俄罗斯遵循筹备和举行选举的普遍公认标准,但令人遗憾的是,没有评估选举民主性质的统一标准。白俄罗斯代表团说,关于选举的法律不断得到改善,最近修正了《选举法》,以扩大参选者和观察员的权利。白俄罗斯遵循应观察选举的原则,使其选举不仅受到数目众多的国家观察员的监督,而且也受到包括国际组织代表在内的外国观察员的监测。
63.尼加拉瓜强调,白俄罗斯已经发展为一个民主国家,并已实现《千年宣言》中规定的消除贫困的目标。尼加拉瓜提出了一些建议。
64.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指出,白俄罗斯使其国家立法与人权文书相符。利比亚赞扬白俄罗斯在小学开展人权教育,采取类似提高认识的措施。利比亚提出了一些建议。
65.阿曼指出,白俄罗斯致力于保护人权,它在消除贫穷和降低失业率和母婴死亡率以及在教育和其他领域的成就表明这一点。阿曼提出了一些建议。
66.孟加拉国指出,白俄罗斯的经济成就致使贫穷稳步减少、有助于促进享有人权和在卫生部门取得进展。孟加拉国注意到,白俄罗斯在打击贩运人口方面作出了重大努力,并致力于建设性地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孟加拉国提出了一些建议。
67.西班牙感谢白俄罗斯介绍其国家报告,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68.乌兹别克斯坦指出,白俄罗斯正在实施保护人权的措施。乌兹别克斯坦指出,白俄罗斯在其国家立法中改写其条款规定。乌兹别克斯坦赞扬白俄罗斯在卫生和教育以及打击人口贩运方面的工作。乌兹别克斯坦提出了一些建议。
69.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指出,白俄罗斯与国际人权机制开展建设性合作。它突出强调白俄罗斯在包括消除贫困、扫盲和降低母婴死亡率等大部分“千年发展目标”方面取得的成就。伊朗提出了一些建议。
70.印度尼西亚赞扬白俄罗斯采取措施确保人们受教育的权利和取得高识字率。它提到该国重视残疾儿童和非白俄罗斯国民的教育需要,并越来越认同民间社会的作用。印度尼西亚提出了一项建议。
71.伊拉克要求说明2008-2010年人口贩运和非法移民方案,讯问白俄罗斯政府是否打算延长这项方案。伊拉克敦促白俄罗斯与人权理事会就特别程序开展合作。伊拉克提出了一项建议。
72.塔吉克斯坦说,白俄罗斯始终努力使各项机制特别保障公民工作的权利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以及儿童和妇女的权利和包括人权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塔吉克斯坦询问该国打击人口贩运方面作出的努力。塔吉克斯坦提出了一些建议。
73.爱尔兰欢迎欧洲联盟和白俄罗斯人权对话的成立,以男女平等计划的采用。它询问关于人权维护者和有关群体性事件法律的问题。爱尔兰对关于任意应用注册标准、骚扰和封闭非政府组织、结社自由的权利和独立报纸在登记时不断面临困难的报导表示关切。爱尔兰提出了一些建议。
74.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提到,白俄罗斯努力在实现个人权利、关注社会利益和保护人权方面维持平衡寻求折中办法。它提到白俄罗斯的民主进步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75.加拿大对日益恶化的人权状况,特别是缺乏自由公正的选举、削弱政治自由、恐吓政治对手、国家控制媒体和限制独立媒体,以及限制结社和集会自由表示关注。加拿大提出了一些建议。
76.荷兰赞扬白俄罗斯努力打击人口贩运。它提到白俄罗斯适用死刑问题,对这类案件的上诉程序和不断骚扰、恐吓和任意逮捕人权维护者、积极参与政治活动人士和记者的报导表示关注。荷兰提出了一些建议。
77.捷克共和国提到死刑问题。它提出反对酷刑和保护人权维护者的问题。捷克共和国要求白俄罗斯阐述加强司法独立的措施。它提出了一些建议。
78.尽管2008年以来,白俄罗斯在人权方面出现了若干积极事态发展,但比利时仍然对其人权状况感到关切。它对白俄罗斯是欧洲唯一适用死刑的国家这一事实以及2009年《大众媒体法》不适当地限制媒体自由感到遗憾。比利时还指出,民间社会面临一系列不合理的障碍,使结社自由受到影响。比利时提出了一些建议。
79.尼泊尔提到白俄罗斯在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以及确保法治和社会正义方面的工作。它着重谈到《公民申诉法》的创新性,并赞扬白俄罗斯努力实现消除贫困的“千年发展目标”,以及它与国际人权机制的建设性合作。
80.吉布提提到,白俄罗斯向人权理事会某些机制开放,这证明白俄罗斯致力于建设一个基于社会正义和尊重民主的社会。吉布提说,建设一个尊重权利的民主国家涉及落实所有人权的能动渐进过程。吉布提提出了一些建议。
81.波兰对民间组织、政党和工会登记程序复杂和法律可能允许任意拒绝表示关切。它提到《刑法典》规定,参与未经注册的民间或宗教协会或政党活动可剥夺自由2年以下。波兰提出了一些建议。
82.芬兰对死刑问题和罗姆社区的状况表示关切。它就这些问题提问,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83.土耳其对白俄罗斯在获得保健权和受教育权方面的良好记录表示高兴。它支持白俄罗斯打击人口贩运的努力,并欢迎白俄罗斯使刑事教养系统现代化的工作。土耳其还鼓励白俄罗斯当局继续努力实施修订的选举制度,解决不足之处。
84.法国问白俄罗斯是否会废除死刑。法国讯问白俄罗斯采取了何种措施落实联合国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建议,按照2009年的计划继续调查强迫失踪方面的指控。法国提出了一些建议。
85.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提到白俄罗斯加强宪法、法律、政治和经济保障的工作。它赞扬白俄罗斯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的努力,包括增加教育支出,这提高了识字率;增进医疗保健系统;以及人均收入增长。朝鲜提出了一些建议。
86.关于贩运人口问题,白俄罗斯代表团指出,白俄罗斯是各项旨在打击现代奴役形式国际文书的缔约国,因此将审议打击贩运人口的措施作为政府政策的优先事项。
87.白俄罗斯代表团指出,自2002年以来,白俄罗斯政府一直在实施一项全面打击贩运人口方案,消灭了包括15个国际犯罪组织在内的18个犯罪组织和64个犯罪团伙。白俄罗斯政府与国际组织和国内社会团体一道制订了贩运人口受害者康复和重返社会计划。
88.正如白俄罗斯代表团所指出的那样,在2009年,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访问了白俄罗斯,赞扬了白俄罗斯在国家和国际一级打击贩运人口的工作。白俄罗斯政府继续重视进一步完善立法和新法律,包括《打击贩运人口法》,这项法律定于2010年通过。
89.关于保护残疾人问题,白俄罗斯代表团提到《残疾人社会保护法》以及实施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国家方案。由于政府采取各项措施,残疾人就业率自1995年的25%上升至2008年的45%。
90.关于保护儿童权利问题,白俄罗斯代表团指出,白俄罗斯已经拟定了为家庭和儿童提供物质支助的体系,而预算为幼儿园儿童膳食及其护理、医疗和心理监测服务提供了40%的经费。
91.正如白俄罗斯政府所指出的那样,无论其健康状况和学习能力如何,每个儿童都应平等获得受教育的机会,这是政府的优先事项。白俄罗斯特别重视孤儿和没有父母照顾的儿童,为他们提供额外社会保障。打击对处于不利家庭条件的儿童的暴力行为的工作尤其受到重视,已经建立起机制,为社会上弱势儿童和贫困儿童及时提供援助。
92.白俄罗斯代表团称,白俄罗斯已经拟订了少年司法概念,计划成立特别法庭,审理涉及儿童的行政、刑事和民事案件。
93.白俄罗斯代表团指出,白俄罗斯政府作出系统性努力,确保罗姆族公民获得社会和医疗服务、就业和教育机会,使其子女能够上学,并向他们签发护照,参与国家的社会文化生活。
94.关于执行欧洲委员会议会大会的建议,白俄罗斯代表团解释说,白俄罗斯不是该委员会成员,不过它将适当考虑其各项建议。
95.关于完善选举立法问题,白俄罗斯代表团指出,白俄罗斯已经呼吁国际和区域组织起草普遍接受的统一选举标准。白俄罗斯表示支持,对独立国家联合体成员国的选举制度开展全面分析,这将暴露国家立法中的缺陷。白俄罗斯代表团表示,白俄罗斯愿与加拿大一道,在联合国和欧安组织内,起草关于举行选举的普遍公认标准。
96.最后,白俄罗斯代表团指出,白俄罗斯认为,参与普遍定期审议是一次独特的机会,可向联合国会员国提供有关为改善人权状况而采取的措施的全面信息。白俄罗斯代表团重申,白俄罗斯致力于履行其国际人权义务。它表示,互动对话的结果和各项建议将有助于白俄罗斯保护和增进人权的工作。
二.结论和/或建议
97.在互动对话中提出并经过白俄罗斯审查和得到其支持的建议载列如下:
97.1.本着承诺维护人权的精神,审查遵守《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的可能性(阿尔及利亚);考虑签署并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埃及);
97.2.本着承诺维护人权的精神,审查遵守《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可能性(阿尔及利亚);
97.3.使国家立法与国际人权规范相一致(吉布提);继续努力使国家立法与国际标准相一致(苏丹);
97.4.审查建立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认证的捍卫人权国家机构的可能性(阿尔及利亚);考虑按照《巴黎原则》建立国家人权机构(埃及);探讨按照《巴黎原则》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可能性(马来西亚);
97.5.为改善妇女状况创建一个有利的体制框架,将其纳入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吉布提);
97.6.继续加强政府和民间社会组织在诸如教育、公共卫生和男女平等、增进和保护人权领域的合作(马来西亚);促进政府和民间社会在保护和增进人权方面的合作(阿曼);
97.7.继续制订和执行国家行动计划,改善儿童状况和保护他们的权利(阿曼);
97.8.继续执行关于降低婴儿死亡率、产妇护理、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和环境保护的注重行动的政策(阿塞拜疆);
97.9.继续与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合作,增进白俄罗斯的人权(巴勒斯坦);
97.10.不断根据本国国情促进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中国);继续与国际机构开展人权领域的现有合作(亚美尼亚);不断开展与所有人权机制的建设性合作,增进该国的人权(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97.11.在增进和保护人权方面保持与各国际人权机制的合作,包括本理事会和白俄罗斯为缔约国的各条约监督机构,并定期向这些机构提交报告(尼加拉瓜);
97.12.通过向有关条约机构及时提交定期报告,加强与国际人权系统的合作(埃及);毫不拖延地向条约机构提交其余报告,并尽一切努力,避免今后发生此类拖延(匈牙利);加强努力,以期向条约机构提交拖延的报告(西班牙);
97.13.加强同联合国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的合作,特别是落实其建议和决定(立陶宛);
97.14.给联合国特别程序以充分合作,保证把向联合国条约机构提交逾期报告作为优先事项(挪威);
97.15.遵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的规定以及政府间人权机制的建议,并与特别程序合作(瑞士);
97.16.商定政府邀请八位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的来访日期(匈牙利);
97.17.特别与意见和言论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人权维护者和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等其他任务负责人接触(匈牙利);
97.18.对特别程序的指控来文作出回应(匈牙利);
97.19.继续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特别是落实已经接受的普遍定期审查期间提出的建议(俄罗斯联邦);
97.20.在增进妇女权利方面继续努力(突尼斯);继续开展确保妇女权利和男女平等的活动(立陶宛);开展关于男女平等的提高认识活动(巴勒斯坦);继续努力消除特别是工作场所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玻利维亚);继续按照有关国际条约加强对妇女权利的保障和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中国);
97.21.不断积极努力打击种族歧视和其他形式的不容忍现象(巴勒斯坦);继续努力打击种族歧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不断积极努力打击种族歧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乌兹别克斯坦);
97.22.继续努力建立民族间信任,防止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玻利维亚);
97.23.在不废除死刑、而且继续执行死刑的情况下,应遵守这方面的最低标准,特别确保只对最严重的刑事犯罪适用死刑(比利时);
97.24.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权利问题,并采取旨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措施(巴勒斯坦);考虑寻求技术援助,增强打击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问题的能力(匈牙利);
97.25.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一道,为包括在明斯克国际培训中心学习的人员在内的执法机构代表拟订和开设关于保护贩运人口受害者人权的培训课程(俄罗斯联邦);
97.26.继续其良好做法,如给予贩运人口受害者赔偿和建立诸如关于贩运人口和移徙问题国际培训中心等机构(不丹);推动和加强打击人口贩运这一现代奴役形式方面的举措(阿尔及利亚);继续实施打击人口贩运的综合方案,并鼓励与这方面的相关国际组织开展全面合作(阿塞拜疆);对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举措采取后续行动(埃及);对打击贩运方案进行评估,酌情进一步加强这些方案,并分享这方面汲取的教训(新加坡);
97.27.结合国家和国际努力,打击人口贩运(巴勒斯坦);继续努力,与有关各方密切合作,分享在国家和国际一级打击人口贩运的最佳做法(哈萨克斯坦);继续执行在国家和国际一级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问题的政策,通过向受害者提供住房援助、康复和赔偿向贩运受害者提供协助(亚美尼亚);与处境相似的其他国家分享打击贩运妇女和儿童方面的最佳做法(孟加拉国);除其他外,特别通过与有关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协调与合作,继续努力在国家和国际一级打击人口贩运(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继续加强国家和国际一级的工作,有效打击贩运人口(塔吉克斯坦);
97.28.确保公平审判和严格遵守绝对禁止酷刑的规定,包括确保通过酷刑和其他虐待形式获取的供词或信息不得作为证据(奥地利);
97.29.关于审前羁押制度,落实相应措施,根据性别和年龄将被拘留者分开羁押(马来西亚);
97.30.进一步改善监狱和审前拘留中心的生活条件(奥地利);审查监狱和拘留设施,特别是审前拘留设施的状况是否符合国际标准(捷克共和国);
97.31.确保所有囚犯和被拘留者都能获得法律咨询和亲属探视(奥地利);
97.32.考虑建立和完善少年司法系统(哈萨克斯坦);
97.33.继续努力减少没有父母照料儿童的数量,包括推动正在开展的活动,以解决这一问题(古巴);
97.34.提高妇女地位、保护母亲和向家庭提供支助,这是社会的核心(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继续积极努力,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保护产妇和支持家庭(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97.35.不断解决儿童的需要,包括为他们提供家庭环境,以最大能力落实其他权利(孟加拉国);
97.36.继续努力在国家政策和战略框架内增强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和家庭制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97.37.继续举办和赞助国际会议,促进不同宗教和信仰间的建设性对话(阿曼);
97.38.继续推动不同宗教之间的对话(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继续努力促进宗教间的对话,并与其他国家分享经验和良好做法(塔吉克斯坦);
97.39.保障包括媒体、人权维护者、政党、公民组织和工会在内的所有公民的结社和言论自由(瑞士);
97.40.继续促进民间社会参与公共社会政策(玻利维亚);继续与民间社会开展建设性接触,通过其在该国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共同事业,在当地取得实际成果(印度尼西亚);
97.41.确保在对普遍定期审议建议的后续行动中,根据结社自由的权利,确保包括独立的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的参与和融入(挪威);
97.42.继续开展目前提高妇女包括在议会和政府,担任高级职务的努力(塔吉克斯坦);
97.43.继续努力为所有人提供平等就业机会,考虑努力支持妇女能力建设方案(不丹);改善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状况(哈萨克斯坦);
97.44.继续努力,保护人口中最弱势群体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古巴);加强努力,确保发展和减贫方案能使包括少数民族和土著社区以及乡村妇女在内的弱势群体充分受益(马来西亚);继续执行成功的社会政策,采取行动,增加社会服务,并优先提供给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委内瑞拉);
97.45.继续支持各项旨在改善人民健康以降低死亡率的方案(苏丹);
97.46.继续努力把降低婴儿死亡率作为健康权的组成部分(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97.47.努力落实个人的经济权利,并尽一切努力克服由于全球金融危机而使经济面临的困难(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尽管全球发生金融危机,仍应继续努力确保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权利(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97.48.继续努力在促进人民经济和社会权利方面取得更多进步(孟加拉国);通过更为广泛地落实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乌兹别克斯坦);通过更为广泛地落实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塔吉克斯坦);
97.49.继续努力为人民提供体面的生活水准,并提供强化社会保障(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97.50.继续扩大和加强人权教育方面的现行努力(不丹);继续开展人权教育和培训工作,并与其他国家分享这方面的经验(摩洛哥);
97.51.继续开展印刷和视听媒体间的协调,提高对人权原则的认识和加深了解,保护和促进不同文化、传统和宗教,把这作为族裔群体稳定关系的主要因素(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97.52.增进安保和警察部队的人权教育(吉布提);
97.53.分享其在实现《千年宣言》所载发展目标方面的经验(埃及);继续努力按照白俄罗斯在国家政策中制订的人权优先事项,实现其他“千年发展目标”(尼加拉瓜);
97.54.继续在国内开展改革,充分确保在国内保护人权和实现法治,并不断与联合国各会员国交流打击贩运人口、提高妇女地位和保护儿童与家庭权利的最佳做法(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97.55.在人类与社会发展项目需要取得技术和财政援助时,争取获得这类援助(摩洛哥).
98.白俄罗斯将审议以下建议,并在不迟于人权理事会2010年9月第十五届会议的适当时候作出答复:
98.1.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巴西)(意大利);
98.2.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巴西);
98.3.签署和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西班牙);
98.4.签署(伊拉克)/签署和批准(西班牙)/加入(捷克共和国)/批准(巴西)/批准和执行(瑞士)《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98.5.签署和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西班牙);
98.6.签署和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西班牙);在最佳时间里签署和批准《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法国);
98.7.审查立法框架,重新保证全面实施言论自由(巴西);
98.8.确保国家立法符合国际公平审判标准,除其他外,特别规定无罪推定,为被告提供合格的辩护、确实的上诉权利,特别是对死刑案件能够寻求赦免和减刑(以色列);
98.9.审查国家立法,以便确保其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所保障的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例如,《刑法典》第193-1条――以未注册组织的名义采取行动)(捷克共和国);废除或修改立法,例如《公共事件法》和《刑法典》第193-1条,这些条款压制言论或意见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特别是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的权利(以色列);
98.10.简化白俄罗斯关于非政府组织登记的立法,减少繁琐(爱尔兰);
98.11.使《群体事件法》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爱尔兰);
98.12.考虑修正立法,便于独立媒体注册,并保障其自由(爱尔兰);
98.13.向所有特别程序发出公开永久邀请,并对尚未确定的访问请求作出肯定答复(西班牙);考虑发出长期邀请(巴西);
98.14.采取适当措施禁止歧视少数民族人士,特别是采取措施禁止警察骚扰,允许所有少数民族人士平等获得受教育的机会(奥地利);加强努力,打击和防止对罗姆人的歧视,确保他们充分参与为此创建机制和采取措施的过程(芬兰);
98.15.采取措施保障妇女在法律面前平等(加拿大);通过具体立法,赋予两性平等(巴西);
98.16.宣布暂停死刑处决,以期废除死刑(巴西);暂停执行死刑,以期彻底废除死刑(立陶宛);暂停使用死刑,以期废除死刑(意大利);暂停执行死刑,公开判刑和处决人数,并考虑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西班牙);结束判处死刑的做法,并尽快宣布暂停执行死刑,以期废除死刑(瑞士);
98.17.考虑废除死刑,并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奥地利);遵照白俄罗斯宪法法院废除死刑的建议,并作为第一步,立即暂停死刑(匈牙利);考虑立即暂停使用死刑,以期永久废除死刑(挪威);全面暂停死刑,以期尽早彻底废除死刑(爱尔兰);规定暂停死刑处决,以按照大会有关决议废除死刑(荷兰);暂停死刑,以期在未来废除死刑,并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捷克共和国);尽快废除死刑,同时规定立即暂停死刑处决(比利时);立即暂停死刑处决,以期停止使用死刑,并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第六和第十三项议定书》(芬兰);立即暂停执行死刑,以期明确废除死刑,并将所有死刑判决减为徒刑(法国);
98.18.公布今年3月在明斯克处决Andrei Zhuk先生和Vasily Yuzepchuk先生的完整信息(挪威);
98.19.暂停所有参与强迫失踪、法外处决或酷刑案件的安保部队官员的职务,确保开展公正和可信的调查,将这类行为的责任人绳之以法(法国);暂停参与强迫失踪、即决处决和酷刑案件官员的职务,确保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全面公正地调查这些案件,在独立法庭被控告的行为人如果罪名成立则将其绳之以法,确保按照白俄罗斯国际人权义务和大会第62/169号决议,让他们受到处罚(以色列);
98.20.落实欧洲委员会议会关于白俄罗斯失踪人员的报告的建议,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荷兰);
98.21.将《禁止酷刑公约》第一条关于酷刑的定义纳入其国家立法(捷克共和国);
98.22.确保迅速、公正和全面地调查受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拘留或监禁者关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所有投诉(意大利);
98.23.加强努力,调查、查明和在适用情况下惩罚被控告对包括记者和人权维护者在内的政府反对派施行骚扰、任意拘留和酷刑的行为人(西班牙);
98.24.禁止体罚儿童,并就此事项发出命令(巴西);
98.25.加强司法独立(巴西);
98.26.确保所有审判都遵守公平审判的国际标准,确保政府对辩护律师和非政府组织关于审判人权维护者的关切事项作出回应(挪威);
98.27.为了确保言论自由,全面贯彻《白俄罗斯宪法》关于言论自由的条款,保护记者不受骚扰,除其他外,特别通过简化注册和认证程序,为自由媒体的运作创造有利环境(立陶宛);采取具体措施,履行其创造助长言论自由环境的义务(挪威);消除对记者报告和批评政府政策能力的限制(加拿大);拟订行动计划,确保记者能够自由开展工作,不必担心会受到惩罚(加拿大);采取必要措施,即在立法领域,确保新闻独立、自由和多元化(比利时);使其各项法律符合关于新闻自由的欧洲和国际标准,废除现行有关诽谤的法律(荷兰);
98.28.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每个人的言论和结社自由,特别是:(一)简化包括非政府组织、政党和工会在内的社会团体的注册手续;(二)消除对未注册协会活动的禁令;(三)废除《宪法》第193-1条,这项条款将这类未注册组织开展活动定为犯罪行为(比利时);
98.29.确保和运用透明和不歧视的决策进程对媒体销售点进行注册、对外国记者进行认证(加拿大);
98.30.确保有关当局允许和方便非政府组织和反对党注册(瑞士);采取立法措施,允许包括政党和工会在内的民间组织简便注册,不受行政酌处权的限制(西班牙);便利非政府组织的注册,修改《刑法典》,这项法典将未注册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定为犯罪行为(波兰);
98.31.保证民间组织、人权维护者、政党和工会能够在不怕报复、限制、司法骚扰和恐吓的情况下开展合法活动(波兰);确保包括人权维护者在内的所有人都能依照白俄罗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承担的义务和平行使其言论和集会自由的权利(波兰);确保人权维护者能够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和平行使其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的权利,并废除《刑法典》第193-1条,不把个人以未注册组织名义开展的活动定为犯罪活动(荷兰);
98.32.有效调查侵犯人权维护者、记者和学生的行为,将责任人绳之以法(挪威);确保独立公正地调查对政治活动分子和记者犯下的这些罪行,将肇事者绳之以法(捷克共和国);
98.33.采取措施,防止对政治活动分子和记者进行袭击、骚扰、任意拘留(捷克共和国);
98.34.简化签发举行集会许可的程序(立陶宛);
98.35.为人权组织和其他独立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创造积极环境,特别是通过消除正式注册的障碍(加拿大);为所有非政府组织和政党的运作创造有利环境,包括简化注册程序(立陶宛);
98.36.顺应国际社会的一再要求,不拘留政治犯和不出于政治动机展开司法程序、开放媒体部门、保障言论和媒体自由,改革选举法,保障点票透明度,并最终取消妨碍非政府组织和政党运作的所有障碍(法国);
98.37.鉴于即将举行选举,按照欧安组织民主体制和人权组织适用国际标准和独立国家联合体选举观察团的建议,落实选举法(立陶宛);与民主制度和人权办公室密切合作,全面落实欧安组织关于改革选举法规的建议(奥地利);在2011年总统选举前,继续与欧安组织民主制度和人权办公室一道研究选举改革,确保选举进程和立法框架完全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爱尔兰);实行改革,保障自由公平的民主选举符合国际标准(加拿大);承诺邀请独立国际观察员监督未来选举进程(加拿大);
98.38.公开声明致力于政治多元化和民主,为支持这一承诺,通过和执行各项政策,确保允许反对党在不怕报复的情况下自由参与政治进程(加拿大)。
99.本报告所载各项结论和/或建议反映了提交国和/或受审议国的立场,不应解释为获得整个工作组的赞同。
Annex
Composition of the delegation
The delegation of Belarus was headed by H.E. Mr. Mikhail Khvostov, Ambassador Extraordinary and Plenipotentiary,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t Geneva, and was composed of the following members:
H.E. Ms. Natalia Zhylevich, Ambassador, Director of the Department for Humanitarian Cooperation and Human Rights,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Deputy Head of the delegation;
Mr. Evgeny Lazarev, Chief of the Human Rights Section,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Ms. Larisa Belskaya, Advisor of the Human Rights Section,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Mr. Andrei Taranda, Counsellor, Permanent Mission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t Genev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