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AND/CO/2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3 Decem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在第六十一届会议(2012年9月17日至10月5日)上通过的关于安道尔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2年9月21日举行的第1734和1735次会议(见CRC/C/SR.1734和1735)上审议了安道尔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AND/2),在2012年10月5日举行的第1754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AND/2)以及对委员会问题清单(CRC/C/AND/Q/2)的书面答复,使委员会能够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情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的建设性对话。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对本结论性意见的解读,应结合委员会对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OPAC/AND/CO/1)以及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AND/CO/1)。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4.委员会表示,下述立法和体制措施的通过具有积极意义,对此表示欢迎:

2010年10月25日对有关监察专员办事处的设立及其业务的法律所作的修订(第79/2010号法);

2010年设立平等问题全国委员会;

2005年2月21日对《刑法》的《修订法》(第9/2005号法);

2005年2月21日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的《修订法》(第10/2005号法);

2004年11月3日对《经修订的婚姻法》进行的修订的第14/2004号法;

2002年10月17日的《残疾人权利保障法》。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文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2006年;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06年;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2006年;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2年;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1年;

《欧洲委员会关于采取行动打击贩卖人口行为的公约》,2011年;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关于不歧视的第12号《议定书》,2008年。

6.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撤销在批准《儿童权利公约》时对第7条和第8条所作的声明。

三.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执行委员会2002年对缔约国的初次报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CRC/C/61/Add.3),但遗憾地注意到,结论性意见一些所载建议尚未得到充分处理。

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对根据《公约》提交的初次报告所通过的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中尚未得到执行或执行不充分的建议,尤其是那些涉及国家行动计划、协调、收集数据、儿童的定义和包括体罚在内的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建议。

立法

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纳入《公约》基本条款的专门针对儿童保护的具体法律。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有关保护儿童的法律,就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作用和责任以及可用的地方保障措施提供指南或指令。

全面的政策与战略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确保缔约国充分执行《公约》的儿童问题国家政策和战略,还注意到,缔约国在书面答复中提供的信息指出,该国虽然于2006年启动了制定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的进程,但决定不制定该计划。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制定和通过一项儿童问题国家政策,详细说明对战略、目标和具体基准以及指标的明确设想,用于处理涉及儿童的利益和关切的问题,并确保在儿童问题方面进行充分投资,以落实他们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这类政策应基于有关儿童的系统性资料,并与儿童本身、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包括教师和社会工作者在内的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磋商。

协调

13.委员会注意到,卫生和福利部是负责协调执行《公约》的机构。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其他政府机构和利益攸关方缺乏对该部的任务及协调责任的明确认识。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