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关于斯里兰卡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2016年9月1日和2日举行的第333和第334次会议(见CMW/C/SR.333和334)审议了斯里兰卡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MW/C/LKA/2),并在2016年9月7日举行的第34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报告对报告前问题清单(CMW/C/LKA/QPR/2)作出了答复。委员会还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补充资料,代表团由斯里兰卡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拉维纳塔·阿亚辛哈大使担任团长,包括来自国外就业促进和福利事务部、外交部、斯里兰卡国外就业局、斯里兰卡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委员会赞赏与代表团进行的开放和建设性的对话。
3.委员会承认,斯里兰卡主要是移徙工人原籍国,在保护海外移徙工人权利方面取得了进展,但仍然存在许多挑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逐渐在成为一个目的地国,因此必须努力确保保护缔约国内的移徙工人。
4.委员会注意到,一些雇佣斯里兰卡移徙工人的国家不是《公约》缔约国,这可能对移徙工人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构成障碍。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下列文书:
(a)《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6年5月;
(b)《残疾人权利公约》,2016年2月;
(c)《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15年6月;
(d)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2016年2月。
6.委员会对下列体制和政策措施表示欢迎:
(a)处理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的2016-2020年政策框架和国家行动计划,其中一章涉及处理国外就业部门中的虐待和暴力行为;
(b)2011-2016年最有害的童工形式问题路线图;
(c)2011-2016年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行动计划,其中一部分涉及移徙工人权利问题;
(d)2006-2016年国家体面工作政策和发展框架;
(e)2012年通过了国家移徙健康政策、斯里兰卡弱势人口技术和职业教育国家战略,以及国家人力资源和就业政策。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5年12月向联合国特别程序发出邀请这一积极举措。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科伦坡进程、阿布扎比对话和关于打击偷渡、贩运人口及相关跨国犯罪问题的巴厘进程等区域协商进程及全球移民与发展论坛中发挥的领导作用。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第73和第84条)
立法和适用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旨在保护移徙工人权利的关于移徙问题的全面法律,也没有采取充分措施确保缔约国的法律与《公约》相符,缔约国还推迟了《就业移徙管理局法》草案的通过。
9.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CMW/C/LKA/CO/1, 第14段),建议缔约国制定关于移徙问题的全面立法,并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其国内法律和政策,包括《就业移徙管理局法》符合《公约》的规定。
保留和声明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6年8月16日撤销了对《公约》第29条的保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维持了对《公约》第49和第54条所作的声明和保留,这可能会妨碍移徙工人充分享有《公约》所规定权利。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撤销对《公约》第49和第54条所作的声明和保留。
第76条和第77条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作出《公约》第76条和第77条所规定的声明,即承认委员会有权受理和审议缔约国和个人提交的关于《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来文。
13.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CMW/C/LKA/CO/1, 第16段),建议缔约国作出《公约》第76条和第77条规定的声明。
协调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0年设立国家劳动移徙问题咨询委员会,但感到关切的是,咨询委员会中来自妇女利益团体以及为赋予妇女权能和儿童发展提供支助的主要部委的代表人数不足。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加强国家劳动移徙问题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和能力,为其提供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及任务授权,以便其在各级切实执行和协调全面、连贯、一致和有效的移徙政策,并评估此类政策和方案对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影响;
(b)确保妇女利益团体以及为赋予妇女权能和儿童发展提供支助的主要部委的代表成为咨询委员会的正式成员。
数据收集
16.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关于海外移徙工人的数据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官方劳工数据所使用的指标没有将移徙工人计算在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劳工移徙数据编制得不够完整,没有包括无正式身份的移徙工人、移徙工人留在缔约国内的子女和缔约国内的移徙工人。
17.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CMW/C/LKA/CO/1, 第22段),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汇编移徙方面定性和定量数据和资料的系统,涵盖《公约》的所有方面,包括无正式身份的移徙工人的情况;并收集关于缔约国内移徙工人状况的详细数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第17.18项具体目标,按性别、年龄、国籍、婚姻和家庭状况、出入缔约国的原因和所从事工作种类分列编制资料和统计数据,以便对相关政策及《公约》的执行产生切实影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政府官员收集和分析准确数据的能力,并确保其驻外领事和外交代表机构提供合作,以便编制移徙数据,包括关于身份不正常的移徙工人和贩运受害者状况的数据。在无法获得确切资料的情况下(例如身份不正常的移徙工人的情况),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基于研究或估计的资料。
独立监测
18.委员会对斯里兰卡国家人权委员会开展与移徙工人权利有关的工作及于2012年设立移徙问题联络点表示欢迎。委员会还对《宪法》第十九修正案加强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独立性表示欢迎。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人权委员会可能资源不足,缔约国没有就对人权有影响的移徙问题系统性地咨询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意见,而且缔约国没有充分重视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建议。
19.委员会重申移徙者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2015年提出的建议(见A/HRC/29/36/Add.1, 第78(f)段),建议缔约国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就对人权有影响的移徙问题系统地咨询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意见,并执行国家人权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包括有关源自缔约国的劳工移徙和缔约国拘留移徙者等问题的建议。
关于《公约》的培训和资料宣传
2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各种措施,宣传关于《公约》及其条款的资料并就劳工移徙问题培训公务员、外交人员和警察,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公约》未被翻译为缔约国的语文。
21.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CMW/C/LKA/CO/1, 第24(c)段),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翻译为该国的语文,并建议缔约国制订关于《公约》的教育和培训方案(其中纳入性别问题),并向从事移徙相关领域工作的所有官员和人员提供这些方案。
民间社会的参与
22.委员会对国家劳工移徙问题咨询委员会中包括民间社会的代表表示欢迎,但感到关切的是,斯里兰卡国外就业局管理委员会中没有从事移徙工人相关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招聘机构在管理委员会中的代表人数过多,它们应受到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因此存在利益冲突问题。此外,委员会中现在仅有两名妇女成员。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斯里兰卡国外就业局管理委员会的成员遴选过程做到透明和平衡,且成员不应有任何利益冲突。此外,缔约国应确保管理委员会中有充足人数的移徙工人和移徙妇女代表,应任命一名具有移徙问题、劳工权利和妇女权利方面知识的性别问题专家,作为管理委员会的顾问。
2.一般原则(第7和第83条)
不歧视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任命了一个内阁小组委员会,重新评估要求寻求受雇的移徙家政女工提供家庭背景报告这一歧视性做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外就业促进和福利事务部发出的关于这一事项的通知并未被撤回。委员会指出,这种做法侵犯了妇女免遭基于性别、是否育有子女和年龄的歧视的权利及迁徙自由权。此外,据称这种做法导致许多问题,包括腐败现象加剧;负责发展工作的官员负担过重,他们的任务原本是向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提供指导和咨询意见;非正常、不安全的移徙;妇女面临遭到虐待和贩运的风险;妇女非正常移徙后其子女丧失得到适当照料和保护的保障。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撤回国外就业促进和福利事务部发出的通知,设法以保护移徙女工及其子女权利的全面解决办法取而代之;
(b)将家庭背景报告作为一种工具,确定弱势的移徙工人家庭,并为他们提供所需支助,而不是将家庭背景报告作为手段,剥夺妇女寻求海外就业的权利;
(c)提供多种育儿支助措施,加强性别平等,使男子承担更多的养育责任,确保儿童成长的环境有利于他们的发展,并确保在所有涉及儿童的政策和措施中,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
26.委员会重申其以前提出的关切(CMW/C/LKA/CO/1, 第25段),即《宪法》第12 (2)和第14条所载权利仅适用于该国公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国内法律中没有涵盖《公约》第1条第1款和第7条所规定的所有禁止歧视理由,也没有具体禁止直接和间接形式的歧视;
(b)《迁入移民和迁出移民法》规定,可以以健康、身体状况、社会心理残疾和性工作等歧视性理由拒绝移徙工人入境并发出驱逐令;
(c)《迁入移民和迁出移民法》第18和第20条规定,对试图进入缔约国的移徙工人执行拘留以进行体检。
27.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CMW/C/LKA/CO/1, 第26段),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根据《公约》第7条确保在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修订《宪法》,以禁止基于《公约》所列的一切歧视理由的直接和间接歧视;
(b)废除《迁入移民和迁出移民法》所载的关于移徙工人入境和驱逐移徙工人的一切歧视性条款,包括允许拘留移徙工人进行体检的条款;
(c)确保不以歧视性理由要求移徙工人进行入境体检,这些歧视性理由包括:不构成危险的卫生或健康状况、身体或社会心理残疾、实际或认为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状况,其他传染病、性工作、性取向或性别认同。
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关于移徙工人在缔约国可获得有效补救方面的资料。委员会欢迎斯里兰卡国外就业局在调解和解决纠纷方面的工作,但感到关切的是:
(a)没有向移徙工人提供关于其权利和缔约国司法系统中可用补救措施的资料及适当的法律咨询;
(b)处理申诉效率低下,其原因包括:斯里兰卡国外就业局人员配备不足;缺少申诉管理技能;工作人员,特别是区域办事处工作人员对性别问题缺乏敏感认识;
(c)贫穷或不善表达的移徙工人以及出国前没有登记的移徙工人提出的申诉得不到认真对待,或斯里兰卡国外就业局拒绝向此类移徙工人提供援助;
(d)一些雇主强迫斯里兰卡移徙工人在声称他们在目的地国受到良好对待的文件(语言往往是外文)上签字,只有这样才允许他们返回缔约国,因此导致斯里兰卡国外就业局拒绝接受他们提出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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