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TUR/CO/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 June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土耳其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6年4月26日和27日举行的第1406和第1409次会议(CAT/C/SR.1406和1409)上审议了土耳其第四次定期报告(CAT/C/TUR/4),并在2016年5月10日和11日举行的第1424次和第142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表示赞赏缔约国接受任择报告程序,从而使缔约国和委员会能进行更加有针对性的对话。

3. 委员会欢迎在审议报告期间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对话。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1年9月27日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5.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公约》的相关领域采取了以下立法措施:

(a)按照委员会在之前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见CAT/C/TUR/CO/3,第24段),于2013年4月修正了《刑法》第94条,该条目前规定,酷刑行为的刑事责任不再受时效法限制;

(b)于2012年4月11日颁布了关于“修正《处罚与保安措施实施法》与《缓刑、援助中心和保护局法》”的第6291号法律,该法律提倡使用和应用替代剥夺自由的其他措施;

(c)于2013年4月11日颁布了关于《外国人和国际保护法》的第6458号法律,其中含有关于对若返回原籍国或惯常居住地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的个人提供辅助保护的条款(第63(1)(b)条);

(d)关于“保护家庭和防止暴力侵害妇女”的第6284号法律于2012年3月20日生效。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了更广泛地保护人权和实施《公约》采取了修正政策和程序的举措,尤其是更新了2016-2019年的《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全国行动计划》。

7. 委员会高度评价缔约国在应对寻求庇护者、需要国际保护者和无证件移徙者大量涌入境内所作出的巨大努力。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接纳和/或安置了超过270万名因本国武装冲突而逃难的叙利亚难民,以及来自阿富汗、厄立特里亚、伊拉克、苏丹和其他国家的数千名寻求庇护者和难民。

8.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保持向人权理事会各特别程序机制发出的长期邀请。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对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有罪不罚

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已修订其法律,规定酷刑不再受时效限制,但委员会没有收到足够的关于起诉酷刑的资料,包括由欧洲人权法院裁决的涉及酷刑指控的案件的资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非政府组织所报告的酷刑指控数量很多,与缔约国在其定期报告中所提供的数据(见第273-276段以及附件1和2)存在显著差异,这表明缔约国并未对本报告所述期间的所有酷刑指控进行调查。此外,尽管缔约国就针对其官员施行虐待和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进行了多次调查,但是由这些调查引起纪律制裁的案例相对较少,而且只在少数案例中有罚款和监禁惩处。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按照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关于2011年至2013年间官员因施行虐待而被处以监禁的六宗案件的资料,也没有提供关于2014年或2015年官员因施行虐待而被处以监禁的任何案件的资料。 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答复委员会成员提出的关切,即执法当局曾多次对投诉酷刑、虐待和其他警察暴行的个人提出“反诉”,如“抵抗”或“侮辱”警员。参照其以往的建议(见CAT/C/TUR/CO/3,第8段),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机构来调查对执法官员提出的酷刑和虐待投诉(第2、第4、第12和第13以及第16条)。

1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确保及时、有效和公正地调查所有酷刑和虐待案件与指控,并对肇事者进行起诉,量刑惩治;

(b)确保立即暂停据称犯有酷刑与虐待行为的肇事者在调查期间的职务,尤其当据称肇事者有可能重复据称行为、报复据称受害人或阻挠调查时更应如此。

(c)确保国家官员不会通过威胁反诉来恐吓被拘留者或其亲属,使其不举报酷刑;

(d)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酷刑和虐待行为指控的统计数据,按照受害者的族裔等相关指标分列,以及提供关于指控遭受当局酷刑和虐待的个人随后被指控犯有另一项刑事罪的案件的资料;

(e)按委员会先前的建议,建立一个独立于警察系统的独立机构,负责调查针对执法人员的投诉。

在反恐行动背景下关于被拘留者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指控

11. 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许多可信的报告称,2015年和平进程中断后,土耳其安全部队与库尔德工人党(工人党)之间的暴力冲突再次升级,同时与所谓的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伊黎伊斯兰国)有关联的个人发动了数起恐怖袭击,在此背景下,执法人员在该国东南部(例如在吉兹雷和锡洛皮)应对已获悉和据称的安全威胁时,对被拘留者施行了酷刑和虐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称,这些行为的肇事者并未受到惩治(第2、4、12、13和16条)。

12. 委员会回顾《公约》第2条第2款所载的绝对禁止酷刑条款,该条款规定在任何特殊情况下,不论为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任何其他社会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缔约国执行第2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第5段,该条规定,除其他事项外,特殊情况还包括面临任何恐怖主义行为或暴力罪行的威胁,以及国际或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关于安全部队施行酷刑和虐待的所有指控,包括据报有52人指控警察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在吉兹雷施行虐待,委员会亦向缔约国代表团提到这些指控;

(b)确保包括下达指令者在内的受指控酷刑肇事者及帮凶受到应有的起诉,如罪名成立,则对其量刑惩治;

(c)为酷刑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济和补救,包括公平和充分的赔偿以及尽可能全面康复;

(d)明确重申绝对禁止酷刑,公开谴责酷刑做法,并发出明确警告,凡实施此种行为或以其他形式参与或默许实施此种行为的个人将一律为此承担个人法律责任并受到刑事起诉和适当处罚。

关于反恐行动期间法外处决和虐待的指控

13. 除了上述被拘留者受到酷刑和虐待的指控之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收到的数份报告称,缔约国当局在该国东南部执行反恐行动期间法外处决平民。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答复委员会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