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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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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情况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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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受审议国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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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互动对话与受审议国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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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论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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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Composition of the dele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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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1.根据人权理事会第5/1号决议设立的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于2015年5月4日至15日召开了第二十二届会议。2015年5月5日举行的第4次会议对蒙古进行了审议。蒙古代表团由Tsogoo Uugangerel先生任团长。工作组在2015年5月8日第10次会议上通过了这份关于蒙古的报告。

2. 为便于开展对蒙古的审议工作,人权理事会于2015年1月13日选举古巴、塞拉利昂和荷兰组成报告员小组(三国小组)。

3.按照人权理事会第5/1号决议附件第15段和第16/21号决议附件第5段印发了下列文件,用于对蒙古的审议工作:

国家报告(A/HRC/WG.6/22/MNG/1);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汇编的资料(A/HRC/WG.6/22/MNG/2);

人权高专办编写的材料概述(A/HRC/WG.6/22/MNG/3)。

4. 由捷克共和国、德国、列支敦士登、墨西哥、挪威、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预先准备的问题单已由三国小组转交蒙古。这些问题可在普遍定期审议的外部网上查阅。

一.审议情况纪要

A.受审议国的陈述

5. 蒙古代表团说,蒙古将普遍定期审议建议看作是软性法律、政府的自我监督机制以及民间社会组织用以要求政府切实落实的工具。

6.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后,蒙古通过了执行普遍定期审议建议的行动计划。私营、公共和非政府组织的利益相关者同心协力全面落实行动计划和建议。2014年5月提交人权理事会的自愿中期报告中介绍了此种合作情况。蒙古强调指出,政府设立了一个论坛,将40多个非政府人权组织汇聚在一起,为改善蒙古的人权状况持续开展各种活动。蒙古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的经验有力说明了普遍定期审议如何有助于加强政府机构与非政府人权组织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

7.2012年,蒙古加入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14年,蒙古批准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这是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提出的建议,也是蒙古争取2015年当选人权理事会成员国作出的自愿承诺。

8. 自提交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的国家报告后,蒙古国国家大呼拉尔(议会)4月份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5月份批准了《汞问题水俣公约》。此外,国内批准关于矿山安全和卫生问题的国际劳工组织第176号公约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坎帕拉修正案的进程预计将于今年完成。

9. 2012年开始全面法律改革后,蒙古颁布了一系列旨在保障人权的法律和法规。作为这一进程的一部分,蒙古议会正在审议《刑法》领域的法律草案,其中包括对《刑法》进行修订。蒙古代表团指出,改革是一个漫长过程,需要获得民众支持,坚持透明原则,接受独立的监督和拥有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

10. 在回答关于死刑的问题时,蒙古重申它支持废除死刑。2010年1月14日,蒙古国总统宣布暂停执行死刑,对暂停执行前被判死刑的人员给予豁免。议会目前正在审议《刑法》草案,并没有把死刑列入刑事处罚类别。

11. 蒙古代表团表示,随着2014年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和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与国家预防机构实施共同监督,它相信将形成了一个预防酷刑和对实施酷刑者加以处罚的具体进程。此外,依相关法律运作并独立于政府的蒙古全国人权委员会,将按照任择议定书承担国家预防机制的职能。代表团承认,酷刑的定义目前不包括《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所列的一切形式酷刑;然而,议会正在审议《刑法》草案,将按照《公约》规定列入酷刑的定义,以及适用的责任制裁。

12. 代表团承认民间团体对解散总检察长办公室的特别调查组,将有关职能按照犯罪性质分别并入反腐败局和警察署给予批评。代表团指出,如果调查官、检察官或法官的非法行为造成了物质和精神损害,酷刑受害者有权要求赔偿。

13. 为了加强获得公正和独立审判权,2013年针对司法机构颁布了一揽子新法律。这些法律包括依法将法院管理与司法程序分离,保证法官不受行政管理干扰和影响。所有庭审都进行记录,因为法庭安装了视频和音频监控设备。除了按法律规定进行的闭庭审理外,法庭判决在法院网站上公布,以便所有利益相关者都能分析和查阅法庭判决、法律的适用以及当事方在法庭行使权利的资料。还在采取措施逐步提高法官的薪金。

14. 在回答关于贩运人口的问题时,代表团说,2012年颁布了《打击贩运人口法》。除了与不同国家缔结双边合作协议,共同打击贩运人口罪行外,2013年蒙古还出台了有关法规,向在国外遭受贩运的公民提供援助。

15. 2011年《两性平等法》包含一些保护和促进妇女权利的条款,包括在政治、经济、社会和家庭领域禁止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对妇女在部委、机构和当地政府组织决策层任职提出了配额要求。蒙古代表团说,这部法律发布后,在性别平等方面取得很大成就和进步。在立法进程之前和期间,蒙古举办了公众宣传活动和运动。颁布《两性平等法》和开展宣传活动的积极成果之一是全国人权委员会收到并转交执法机构调查的工作场所性骚扰投诉案件增加。

16. 蒙古成立了由总理牵头的国家性别平等委员会,其职能包括实施法律和中期执行方案。此外,还有49个负责监督各部、各机关和地方政府组织执行法律规定的性别平等小组委员会。

17. 蒙古代表团说明了《议会选举法》为妇女候选人保留20%配额的要求,目前有11名女性议员。还在持续努力进行立法,争取在议会选举和地方选举中为妇女候选人保留30%的配额。另外,在作为蒙古国家工业和商业联合会成员的1,300家企业中,有38%是女性担任首席执行官。

18. 在回答关于家庭暴力的问题时,代表团说明了为打击家庭暴力而采取的众多措施,包括制订了《打击家庭暴力法》草案,已提交国家大呼拉尔国家审议。还采取了各种措施,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包括2014年在乌兰巴托建立了家庭暴力受害者收容中心。此外,2013年至2014年,在七个省建立了类似的收容中心;在乌兰巴托建立了三所提供医疗、心理和法律服务及咨询的一站式服务中心,在扎布汗省建立一所这样的服务中心;还设立了107和108热线,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紧急援助。警方也建立了专门机构,防止和调查虐待儿童和家庭暴力案件;此外,还向公众发布家庭暴力的统计数据。

19. 代表团强调指出,2011年和2012年分别通过了经修订的《卫生法》和《关于预防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和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法律》。这些法律禁止因艾滋病毒感染或艾滋病而对权利和自由施加任何限制,也禁止对这类人实行任何形式的歧视。

20. 代表团说,蒙古仍存在童工和体罚问题。2011年发布了《关于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的国家计划》,新的《劳动法》草案规定禁止15岁以下儿童就业。

21. 代表团解释说,官方记录显示,警察没有收到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遭受歧视的投诉,主管机构也没有收到执法和监督机构滥用职权对有关投诉不予处理的指控;然而,还需要给予更多关注,以确保有效落实条约机构和全国人权委员会关于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在教育、就业和保健领域享有平等权利以及与维护其人权有关的其他问题的建议。

22. 代表团说,为了改善采矿业的安全和卫生标准,政府起草了《劳动安全和卫生法》修正案,并提交议会。还成立一个小组委员会,解决地质、采矿和石油行业的安全和卫生问题。此外,也制订了露天开采、地下开采、选矿和爆炸活动的全面安全条例。

23. 代表团承认,该国存在采矿时非法和不安全使用汞的情况,已在全国采取各种措施,如检查化学品的非法使用。2014年,颁布了“汞中毒的诊断和治疗”国家标准。蒙古也解释说,仍然需要将医疗诊所设在小型矿和手工采掘矿附近。

24. 代表团强调农业和矿业发展相互平衡的重要性。由于政府对补偿问题的高度重视,已成立一个部门间工作组,以提出相关建议,改进对因勘探及开采活动而可能失去牧场或冬季住所牧民的赔偿和权利保护制度。然而,政府的直接干预很有限,比如对私人拥有的冬季住所的货币价值进行评估。

25. 采矿业发展带来的另一日益严重问题是供水。代表团说,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以便有效利用水资源,保护地方饮用水水源以及保证饮水安全和节约用水。此外,还发布了一项具体法律,禁止在某些界限内从事采矿活动。根据2010年《国家水保护计划》,将650个水泉纳入保护范围。

26. 乌兰巴托市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空气污染,因为蒙古40%的人口居住在那里。清洁空气基金已投资888.2亿图格里克(4,500万美元),用以减少空气污染。

27. 《宪法》和《土地法》都严格禁止将公民强行逐出私有土地进而征用。自2014年以来已在24个地点实施了蒙古包区重建项目,在重建和土地征用过程中邀请所有利益相关方参与并与其互动。此外,在所有人、项目公司和市长之间签署三方合同后,项目公司才能获得土地。

28. 《宪法》规定,蒙古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享有同等効力。在目前生效的425部法律中,有159部在总则中规定,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相冲突时,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为了解决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兼容的问题,外交部正在起草关于国际条约的法律草案。

B.互动对话与受审议国的回应

29. 在互动对话中,有64个代表团作了发言。对话期间提出的建议载于本报告第二部分。

30. 阿根廷称赞蒙古加入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批准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它还鼓励蒙古将《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纳入新的《刑法》草案,当局说它正在考虑这一问题。

31. 澳大利亚赞扬蒙古认真落实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的建议,包括采取步骤批准各项国际条约和发起重大法律及司法改革。它欢迎蒙古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并暂停执行死刑。它也欢迎蒙古颁布《全国人权委员会法》。它注意到在执行《打击家庭暴力法》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差距和挑战。

32. 奥地利赞扬蒙古努力支持言论自由,并提到了“自由在线联盟会议”的活动。它关切“网站评论统一系统”的影响、对博主和记者的诽谤诉讼​、整体拘留条件以及预防拘留场所酷刑和虐待与调查有关指控问题。

33. 白俄罗斯赞扬蒙古执行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的建议。它注意到蒙古在两轮审议之间采取了大量立法措施,特别是通过了《打击人口贩运法》和《打击家庭暴力法》。

34. 不丹欣见蒙古颁布《两性平等法》,其目的是扩大妇女在公共领域的机会和提供妇女赋权的法律框架。它欢迎政府加大力度打击暴力侵害儿童包括残疾人的行为。

35. 巴西赞扬蒙古按照它在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中的建议,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并实施了关于消除不可容忍形式童工的国家方案。巴西赞赏蒙古加入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它欢迎蒙古颁布《两性平等法》和《打击家庭暴力法》。它注意到消除对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的歧视和暴力仍是一个挑战。

36. 加拿大指出,尽管蒙古接受了首轮普遍定期审议关于废除死刑和禁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的建议,但在这些问题上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37. 智利赞扬蒙古在加入国际文书和加强人权机构方面取得了进展。它注意到,这些进展已优先反映在国家报告中,特别是促进人权教育方面。

38. 中国赞扬蒙古进行法律改革,打击家庭暴力和贩运人口活动,保护妇女和儿童权利,促进法治,保护环境,防治水污染和荒漠化。它呼吁国际社会支持蒙古促进人权。

39. 哥斯达黎加认可蒙古批准三项核心国际人权文书。它鼓励蒙古协调国家立法,并采取必要措施废除死刑。它还注意到蒙古对司法机关进行改革,但挑战仍然存在。它关切地方和国家媒体的言论自由权利受到限制。

40. 捷克共和国赞赏蒙古代表团回答它预先提出的一些问题。

41.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注意到蒙古在人权领域取得了很大进步,特别是执行了所接受的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建议。它赞扬蒙古颁布《两性平等法》和不断努力保护儿童、妇女和残疾人权利。

42. 丹麦赞扬蒙古2015年2月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这表明政府决心大力防止酷刑。它强调,《禁止酷刑公约》倡议这一政府间合作项目随时准备探索各种途径,协助蒙古政府推进预防酷刑的工作。

43. 爱沙尼亚强调,执行新通过的法律和将国内法律与国际义务保持一致至关重要。它欢迎蒙古《刑法》草案废除诽谤罪条款,并要求尽快付诸实施。爱沙尼亚邀请当局有效解决对儿童的暴力、童工和残疾儿童有权接受包容性教育的问题。

44. 法国欢迎蒙古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45. 德国欢迎蒙古在《刑法》草案中取消死刑条款方面取得的进展。它依然关切实施酷刑不受惩罚和矿山使用童工的报告,尽管采矿被列为危害儿童健康的工作。德国赞扬蒙古赞成积极保护互联网上的人权。

46. 洪都拉斯欢迎蒙古在教育立法上禁止体罚,鼓励蒙古继续努力,采取政策确保在家里和学校中废除体罚。它同人权委员会一样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表示关切。

47. 匈牙利注意到,自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以来,蒙古已采取具体措施落实这些建议并取得了进展,特别是加入了一些国际条约和加强了国家立法。匈牙利非常重视按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建立有效的国家预防机制。

48. 印度赞赏蒙古采取各种立法和政策措施进行司法改革,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努力实现男女平等。印度要求蒙古详细说明《国家粮食安全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开办热线协助处境困难儿童的经验。

49. 印度尼西亚欣见国家报告是许多部委、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的包容性对话的结果。它认为,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进一步接触和对话提供了一个机会,可以提高对进一步落实国家倡议的国家目标及方案的了解和认识。

50. 伊拉克赞赏蒙古在人权领域采取的措施,包括颁布旨在确保性别平等和打击贩运人口的法律法规,以及进行司法改革。它还赞扬蒙古努力解决家庭暴力问题,采取措施打击腐败,制定法律更好地保护儿童。伊拉克还欢迎《保护残疾人国家行动计划》。

51. 爱尔兰欢迎蒙古提交自愿中期报告、最近批准国际人权文书和2010年暂停执行死刑。它鼓励蒙古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废除死刑。爱尔兰关切蒙古没有禁止歧视的综合性法律,以及对一些弱势群体的社会态度。爱尔兰也关切蒙古对言论和见解自由施加某些限制。

52. 意大利欢迎蒙古暂停执行死刑,也欢迎蒙古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它赞赏蒙古采取措施促进妇女权利。

53. 日本赞扬蒙古批准了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包括《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制定了各种人权法律,如新的《刑法》。日本希望蒙古逐步实施这一法律和建立法治。

54. 科威特赞扬蒙古竭尽全力编写国家报告,这证明了自上一轮审议以来取得的显著进展。它赞扬蒙古作出特别努力,扩大人权保护范围,特别是批准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55.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欣见蒙古自上一轮普遍定期审议以来采取各种步骤落实已接受的大量建议。它赞赏蒙古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促进儿童和残疾人权利,加强两性平等,确保男女平等接受中等、高等和职业教育,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和贩卖人口活动。

56. 拉脱维亚赞赏蒙古努力打击家庭暴力,赞扬蒙古实行开放式国家教育计划,这是人们无论在国内什么地方都可接受和继续接受教育的重要步骤。

57. 立陶宛欢迎蒙古取得的各项进展,即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自2010年以来暂停执行死刑、进行司法改革和对妇女赋权。然而,它仍然关切司法机关处理的家庭暴力案件数量很少。

58. 马来西亚欣见蒙古努力培训执法人员,防范人口贩运和打击家庭暴力,并取得了进展。这些都是蒙古在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后接受的建议的一部分。马来西亚认可蒙古致力于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虽然这类案件2010年至2014年呈上升趋势。

59. 墨西哥满意地注意到蒙古自第一轮审议以来取得的进展,特别是加入和批准了各项国际人权条约。它赞扬蒙古采取行动,加强打击人口贩运和司法独立领域的国家立法。

60. 黑山欢迎蒙古努力加强保护人权的体制和战略框架,批准了一些国际人权条约。它赞扬总统在《刑法》框架内发布命令,于2010年暂停执行死刑。关于禁止酷刑委员会收到的信息称仍在44人在等待处决,黑山希望了解是否采取任何行动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

61. 摩洛哥赞赏地注意到蒙古采取措施,打击人口贩运,在社会各阶层实现男女平等,特别是为妇女在国家机构任职设置名额。摩洛哥欢迎蒙古加入《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摩洛哥希望了解政府采取了哪些举措,按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设想,建立预防酷刑的国家机制。

62. 纳米比亚欣见蒙古2011年颁布了《两性平等法》,随后于2013年通过了《中期战略和行动计划》。纳米比亚还欣见蒙古暂停执行死刑,并于2014年7月向议会提交了新的《刑法》草案,将取消关于死刑的所有条款。

63. 尼泊尔赞赏地注意到蒙古颁布了各项法律,如2011年的《两性平等法》、2012年的《打击人口贩运法》、2013年的《证人和受害人保护法》以及2013年向《向贫困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尼泊尔还赞赏政府采取措施,减少孕产妇死亡率和童工,也赞赏蒙古2012年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并在事实上暂停执行死刑。

64. 荷兰赞赏地注意到蒙古更多地参与促进民主价值观的国际活动,认为“自由在线联盟会议”组织的活动将对蒙古及整个地区在线的权利和自由产生积极影响。

65. 蒙古代表团说,蒙古采取了各种步骤废除死刑,《刑法》草案正在议会接受审议。代表团还说,被判处死刑的人已得到总统赦免,将改判30年徒刑,刑满可以释放。

66. 代表团重申,酷刑是蒙古严重关切的一个问题,2011年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是蒙古取缔所有酷刑行为的众多努力之一。共记录有14起酷刑案件,截至2014年仅处理完2起。此外,代表团重申,蒙古承诺将酷刑问题纳入教育大纲。酷刑条款也将列入执法人员培训教材;然而,检察官的培训课程也将包括酷刑问题。

67. 蒙古《刑法》禁止基于宗教、性别或种族实施仇恨犯罪。如果发生这类犯罪,将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尽管没有对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的歧视的记录,但蒙古代表团表示,执法机构随时准备保护和促进这类人的权利。

68. 蒙古坚信,需要更加努力在家庭内促进儿童权利。儿童权利已被列入新的家庭法,其中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和条款限制和禁止家庭内对儿童体罚。

69. 2012年颁布《打击人口贩运法》后,蒙古在打击人口贩运方面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70. 代表团解释说,《刑法》规定,没有法官或检察官发出的逮捕或拘留决定,不得逮捕或扣留犯罪嫌疑人。尽管公众对不合理或非法逮捕或拘留嫌疑人案件提出批评,但没有这类案件的记录。

71. 在蒙古,家庭暴力仍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为此,国家性别平等委员会开展了大量活动,提高公众特别是青年对这一问题的认识。随着经修订的《打击家庭暴力法》的颁布,拥有了处理这个问题的新方法和手段,蒙古将更有条件处理和彻底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关于施暴者的责任和处罚,需要对国内法特别是执法机构的任务进行有效协调。

72. 食品安全仍然是蒙古面对的一个严重问题。政府批准了多份关于食品安全与卫生的政策文件,包括《食品安全国家计划》。此外,有21个省,包括8个过境点,建立了完备的实验室进行食品检验,以按照国际标准保证食品安全。

73. 尼日尔祝贺蒙古2013年发布若干法律进行司法改革,也欢迎蒙古批准几项国际文书和努力与条约机构加强协调。因此,司法机关在人力、物力、透明度和独立性方面都得到了加强。

74. 挪威认可蒙古进一步加强人权保护,特别是最近批准了联合国人权公约和通过了保护妇女、儿童和残疾人权利国家方案。它还赞赏蒙古在普遍定期审议过程中采取参与性和包容性方式,与民间社会进行磋商。

75. 巴基斯坦赞赏蒙古政府通过了关于两性平等、打击人口贩运、保护证人和受害人以及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并采取行政措施保护妇女权利,增加她们在决策层面的参与。巴基斯坦还称赞蒙古通过了《消除不可容忍形式童工和儿童发展国家计划》。

76. 巴拉圭欢迎蒙古秉持开放态度,与极端贫困问题特别报告员和其他任务负责人密切配合。巴拉圭也欢迎蒙古在消除贫困方面取得进展,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3年加入了旨在废除死刑的《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巴拉圭对家庭暴力问题表示关切,鼓励蒙古继续努力照顾家庭暴力受害者。

77. 菲律宾欣见蒙古采取积极行动,解决性别平等和妇女参与公共事务问题。它注意到蒙古颁布了《两性平等法》,还赞赏蒙古努力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然而,它对家庭暴力案件增加的报道表示关切。它欢迎蒙古颁布《打击人口贩运法》。

78. 波兰欢迎蒙古改善法律环境​​,出台了《两性平等法》、《打击人口贩运法》、《向贫困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法》以及加入了几项国际条约。波兰对剥削儿童和儿童在危险劳动条件下工作表示关切。

79. 葡萄牙欢迎蒙古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但也指出,虽然已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但尚未对国内立法作出相应修订。

80. 大韩民国注意到蒙古批准和加入了几项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书,并颁布了新的国内法律和法规,包括《两性平等法》和《2012-16年消除童工国家行动计划》。它希望这些法律和体制措施能够全面落实,从而改善所有领域的人权状况。

81. 摩尔多瓦共和国赞扬蒙古自第一轮审议以来为加强人权保护进行了法律和结构改革,如加入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摩尔多瓦共和国还欢迎蒙古颁布《打击人口贩运法》和通过《打击家庭暴力国家方案》。

82. 罗马尼亚赞扬蒙古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并于2013年举行了总统选举。罗马尼亚注意到蒙古当局在国家报告中承诺将坚持最高的人权标准。

83. 俄罗斯联邦注意到蒙古政府采取措施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欢迎蒙古进行司法系统改革。它还欢迎蒙古建立新的机构,以促进人权和加入国际条约。

84. 卢旺达赞扬蒙古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卢旺达还赞赏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参与不断增加,当选国会议员的女性已从3人增加到2012年的11人。

85. 塞尔维亚认可蒙古自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以来努力促进和保护人权。它赞扬蒙古通过了2004年《打击家庭暴力法》。

86. 塞拉利昂赞扬蒙古暂停执行死刑,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它注意到蒙古采取措施,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颁布了《两性平等法》。它鼓励蒙古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酷刑定义和童工规范。

87. 新加坡注意到蒙古自第一轮普审议以来采取措施,改善妇女权利,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增加公共事务的透明度和问责制,并取得了进展。

88. 斯洛伐克欢迎蒙古在国家层面采取措施,加强人权保护,特别是加入了一些国际条约。斯洛伐克注意到政府努力改善获取信息权,但促请主管部门继续执行关于媒体和获取信息的法律。

89. 斯洛文尼亚注意到蒙古落实了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提出的大多数建议,赞扬蒙古在保护残疾人权利和促进受教育权方面取得的进展。斯洛文尼亚注意到蒙古通过了《两性平等法》,但关切基于性别的暴力和家庭暴力仍是一个严重问题。

90. 西班牙祝贺蒙古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也祝贺蒙古暂停执行死刑和建立保护妇女免受​​暴力的法律框架。

91. 瑞典提到了联合国条约机构的建议,特别是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禁止一切形式体罚的建议。它也表示关切蒙古包区的人权状况。

92. 瑞士欢迎蒙古批准一些国际条约,如《汞问题水俣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它也注意到蒙古为打击家庭暴力所作出的努力。然而,它对适用诽谤法表示遗憾。

93. 泰国赞扬蒙古加强立法和采取其他举措,促进弱势群体的权利。它注意到在歧视和家庭​​暴力等方面仍存在各种挑战,敦促蒙古有效执行现行法律。

94. 东帝汶欣见蒙古取得的进步,特别是通过了打击人口贩运的法律。

95. 土耳其祝贺蒙古在人权领域取得的成就,特别是废除死刑与举行自由和公正选举的骄人记录。它也满意地注意到蒙古加入了一些国际条约,并努力使国内法律符合国际文书。

96. 土库曼斯坦欢迎蒙古努力加强立法和体制措施,以保护人权。

97.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认可蒙古自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以来取得的进步,包括建立了人权司。它欣见蒙古一直暂停执行死刑。它欢迎蒙古采取立法行动,将歧视少数群体行为定为犯罪,鼓励蒙古尽快出台反歧视法律,以加强对少数群体的保护。

98. 美利坚合众国感到鼓舞的是,蒙古在“自由在线联盟会议“和”民主政体共同体”中率先垂范,并努力改善妇女和残疾人的权利。它关切暴力侵害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的行为,以及对诽谤罪的处罚过重。

99. 乌拉圭欢迎蒙古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它指出,《两性平等法》是一个重要机制,可以禁止直接和间接的歧视。

100.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强调蒙古自普遍定期审议以来取得的进步,如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颁布了《两性平等法》和《打击人口贩运法》,还通过了《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方案》,以及努力消除贫困。

101. 阿尔及利亚注意到蒙古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取得的进步,努力在国家方案框架内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它还赞扬蒙古对司法系统进行改革。

102. 蒙古代表团介绍了向残疾儿童提供平等受教育机会的政策,这项政策体现在35部法律和20项国家方案之中,如《2012-2016年政府行动计划》和《教育总体计划》。政府高度重视师资队伍培养,不断努力提高残疾儿童教师的工资水平。还计划拨款5,000万美元,建立一所残疾儿童教育中心,以提高保健水平和教育质量。

103. 关于酷刑问题,蒙古代表团说,国家警察署致力于提高警察专业素质、技能和教育,使他们能够正确对待酷刑问题。为此,在年度培训课程中列入了强制性人权教育专题。课程的重点是在确保公共安全的同时,大力维护人权。政府与国家人权委员会和大赦国际等组织合作举办了这类培训,以制定专门培训方案,用于对地方警察局执法人员进行在调查和检查过程中坚持人权原则的培训。此外,还采取了其他措施,便于广大市民了解情况,监督诉讼过程,如与公民代表机构合作,在首都警察局开设智能警察网站。

104. 关于蒙古的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的权利问题,代表团指出,政府自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以来一直努力确保这类人的权利。此外,代表团十分感谢各国就在《刑法》中作出规定消除对性少数群体和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一切形式歧视问题提出建议。

105. 关于两性平等的法律,代表团介绍了《劳动法》中旨在防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新规定,而且犯有这类罪行的人还负有具体责任。此外,代表团承认还需要修订法律,规定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角色平等。

106. 关于言论自由权,代表团强调,在蒙古300万人口中,有200万人使得互联网,180万人使用智能手机。此外,蒙古公民可以进入所有社交媒体,有权通过社交媒体充分地表达意见。

107. 国家警察署高度重视在蒙古临时或长期居住的外国公民的安全。如果外国公民遇到任何问题,有权在24小时内通知警察部门,要求进行调查,提供法律咨询和保护其权利的信息。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在蒙古国的外国公民有权在庭审中使用自己的母语。

二.结论和建议 * *

108. 蒙古将审查以下建议,并在适当时候但不晚于2015年9月人权理事会第三十届会议之前作出答复:

108.1发表承认《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的声明(爱沙尼亚);

108.2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履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纳米比亚);

108.3 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修订法律,以废除死刑(葡萄牙);

108.4批准《禁止酷刑公约》第21条和第22条(阿尔及利亚);

108.5承认禁止酷刑委员会的职权,发表接受《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1条和第22条的声明(波兰);

108.6 发表接受《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的声明,承认禁止酷刑委员会有权接受个人来文(丹麦);

108.7按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设立强大并拥有充足资源的国家预防机制(捷克共和国);

108.8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黑山、葡萄牙、泰国);

108.9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巴拉圭);

108.10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乌拉圭);

108.11加快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的进程(阿尔及利亚);

108.12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第189号公约(菲律宾);

108.13考虑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以确保全面解决移民工人的权利问题(印度尼西亚);

108.14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关于难民和无国籍人的公约(塞拉利昂);

108.15积极考虑加入《无国籍人地位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挪威);

108.16加快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并颁布法律保护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不论其来自哪一国家(加拿大);

108.17使国内法律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保持完全一致,批准《国际法院特权和豁免权协定》(爱沙尼亚);

108.18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纳入国内法律(葡萄牙);

108.19颁布全面的反歧视法律,以避免基于民族、宗教、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语言、政治信仰、精神或身体残疾的一切形式歧视(智利);

108.20颁布全面的反歧视法律,并采取措施确保此种法律或现行法律中规定的平等在实践中得到贯彻执行(爱尔兰);

108.21颁布全面的反歧视法律,以保护少数群体,包括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的权利(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08.22加快颁布新的《刑法》(土耳其);

108.23 尽快积极工作修订《刑法》和其他必要法律框架,并确保有效实施,以创造一种促进所有人平等和安全的法律框架和人权文化(挪威);

108.24继续保护和促进弱势群体,包括儿童、残疾人、老年人和妇女的权利(俄罗斯联邦);

108.25修改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法律,并加强其能力,使其符合《巴黎原则》的要求(塞拉利昂);

108.26继续在教育与人权培训领域作出努力,特别是对执法人员进行人权培训(摩洛哥);

108.27将人权培训和适用国际条约的讲座纳入法官和地方法官的常设强制性培训方案(墨西哥);

108.28加强人权委员会的授权,使其能够完全独立并符合《巴黎原则》的要求(智利);

108.29给予​​国家人权委员会更大支持,以确保其独立性(澳大利亚);

108.30 继续加强国家人权机构和机制(尼泊尔);

108.31采取必要步骤,加强蒙古国家人权委员会的能力,使其能够按照《巴黎原则》自由和独立地履行职责(纳米比亚);

108.32改进国家人权委员会工作,使其能够符合《巴黎原则》的要求,并加强其法律框架,以更好地与歧视作斗争(尼日尔);

108.33继续努力进一步加强国家人权机构,以在全国有效实现所有人权(巴基斯坦);

108.34履行根据国家法律作出的承诺,保护最弱势公民,尤其是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罗马尼亚);

108.35 继续努力在各个层面开展人权教育和培训,包括对国家公务员开展人权教育和培训(巴基斯坦);

108.36探讨能否建立后续落实国际建议,包括已接受的普遍定期审议建议的机制(巴拉圭);

108.37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土库曼斯坦);

108.38向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自2003年以来逾期未提交的第一份报告,与委员会进行有价值的对话(丹麦);

108.39考虑与国际人权监督机制,包括条约机构和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开展进一步合作(土库曼斯坦);

108.40积极参加人权领域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国际方案活动(土库曼斯坦);

108.41颁布新的法律,反对基于任何理由的歧视(乌拉圭);

108.42颁布全面的法律,禁止基于任何理由的歧视,包括对受害者给予法律保护(捷克共和国);

108.43采取进一步措施,保护妇女和儿童权利(日本);

108.44加紧努力,使消除传统性歧视习俗和男女角色及责任的根深蒂固偏见的措施产生更大影响(斯洛文尼亚);

108.45采取更多行动,确保有效执行和进行立法,以保障妇女平等和得到保护(阿根廷);

108.46继续努力加强对妇女权利的保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108.47继续促进两性平等和妇女在公共事务中的参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08.48继续执行有关政策,进一步鼓励妇女在社会和经济中的全面和积极参与(新加坡);

108.49考虑通过关于执行安全理事会题为“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葡萄牙);

108.50打击煽动种族和民族歧视的仇恨言论,进一步打击相关暴力活动(中国);

108.51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居住在蒙古包区的人直接和间接歧视(瑞典);

108.52加紧努力,保护外国国民免受任何形式的攻击,并追究攻击者责任(大韩民国);

108.53打击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法国);

108.54制定相关法律,确保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的人权得到有效保护,并按照极端贫困与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要求,对攻击他们的指控进行公正调查(洪都拉斯);

108.55禁止一切形式歧视,包括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斯洛文尼亚);

108.56禁止一切形式歧视,包括基于性取向、性别认同和健康状况的歧视(东帝汶);

108.57促进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平等享有人权,并将这一要求纳入国内法律(乌拉圭);

108.58修订《刑法》,将仇恨犯罪以及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犯罪列入《刑法》(西班牙);

108.59发起公众宣传活动,反对和防止对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的歧视和暴力,并促进容忍(巴西);

108.60加紧努力反对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和暴力,系统收集有关数据,并提供这方面的统计数据和信息(荷兰);

108.61按照以前的建议,采取快速有效的措施,并进行必要的立法,明确禁止、预防、惩治和消除基于任何理由的歧视,包括对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墨西哥);

108.62在法律上确认,将按照蒙古已经批准的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废除死刑(法国);

108.63颁布法律,明确废除死刑(澳大利亚);

108.64修订《刑法》,以完全废除死刑(意大利);

108.65进行法律改革,以完全废除死刑(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08.66审查《刑法》条款,以废除死刑,履行其在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时作出的国际承诺(瑞典);

108.67颁布法律,包括新的《刑法》,以在法律上废除死刑(斯洛伐克);

108.68在法律上废除对所有罪行的死刑(黑山);

108.69废除死刑,向已被执行死刑者家属提供相关解密资料(立陶宛);

108.70对关于死刑的国家保密资料进行解密(葡萄牙);

108.71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国际框架纳入执法人员和其他政府官员的培训课程以及法官和律师的长期培训计划(墨西哥);

108.72加强对所有酷刑指控的起诉,改善拘留和监狱设施的条件,向酷刑受害者提供法律保障(捷克共和国);

108.73在警察部队中间开展提高认识活动,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并建立有效调查机制,打击这一领域的有罪不罚现象(法国);

108.74考虑对《刑法》进行修订,将酷刑定义为犯罪列入《刑法》(匈牙利);

108.75按照最近批准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要求,建立独立机制调查酷刑和虐待指控(奥地利);

108.76确保不再容忍政府官员实施酷刑和虐待,对所有酷刑指控进行调查(东帝汶);

108.77建立独立的调查机构,调查警察实施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指控,防止公务人员的此类侵权行为(瑞士);

108.78确保由独立机构对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的投诉和举报进行彻底调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应该由称职、公正和与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服务的机构没有关联的人员进行调查(瑞典);

108.79加强有关措施,防止公职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确保对所有指控迅速进行彻底调查,将责任者绳之以法(意大利);

108.80继续采取措施,包括对执法机构进行培训和教育,消除使用酷刑和其他形式虐待的情况(哥斯达黎加);

108.81建立司法和其他机制,调查酷刑、警察暴行和任意拘留的指控(加拿大);

108.82采取适当措施,改善被拘留者的待遇(日本);

108.83颁布法律,防止和制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东帝汶);

108.84继续积极工作,打击家庭暴力(白俄罗斯);

108.85加紧努力,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菲律宾);

108.86继续作出更大努力,消除家庭暴力、性别暴力和对妇女的歧视,全面执行《两性平等法》,确保妇女在社会各阶层的代表性(大韩民国);

108.87加强努力,防止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为此,将婚内强奸和性骚扰定为犯罪,向受害者提供诉诸法律机会以及援助和保护,确保对案件进行彻底调查,对施暴者进行起诉(斯洛文尼亚);

108.88制定并积极执行关于打击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专门国家战略,提高对《打击家庭暴力法》的认识(土耳其);

108.89继续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向暴力侵害妇女、其原因及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发出访问蒙古的邀请(美利坚合众国);

108.90在打击家庭暴力领域继续作出努力(拉脱维亚);

108.91加强有关机制,发现和调查家庭暴力案件,对执法人员进行处理此类案件的培训(摩尔多瓦共和国);

108.92切实落实家庭暴力领域的现行法律,加强预防活动,保护受害者,包括在偏远地区建立保护设施(瑞士);

108.93在议会通过《打击家庭暴力法》草案,将家庭暴力定为犯罪,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确保追究施暴者的责任(澳大利亚);

108.94强化防止家庭暴力的机制,特别是开展宣传动,以提高人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西班牙);

108.95消除家庭暴力受害者诉诸司法的障碍,包括改善相关机构之间合作和重新审查证据要求,确保限制令得到执行(奥地利);

108.96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保护和补救,加强对家庭暴力实施者进行起诉的能力,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捷克共和国);

108.97确保有效实施旨在消除歧视、对妇女的暴力和家庭暴力的现行法律(意大利);

108.98考虑在更多地区设立收容所,接纳躲避家庭暴力的妇女和儿童(马来西亚);

108.99继续加强打击家庭暴力的国家法律(俄罗斯联邦);

108.100制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明确法律框架,建立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社会保护制度(塞尔维亚);

108.101修订《刑法》,将家庭暴力定为犯罪;确保主管当局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起诉,追究施暴者的责任,向收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所有服务机构提供足够资金(斯洛伐克);

108.102修订《刑法》,确保将家庭暴力定为犯罪(西班牙);

108.103通过修订后的《打击家庭暴力法》,提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加强对受害者的服务和保护(加拿大);

108.104考虑将家庭暴力和性骚扰定为犯罪,确保追究施暴者的责任(匈牙利);

108.105采取立法措施,将家庭暴力定为犯罪——家庭暴力是指家庭中一切形式暴力行为,包括威胁、性骚扰和性虐待,并确保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向受害者包括农村地区受害者提供照顾(巴拉圭);

108.106按照禁止酷刑委员会建议,明确禁止体罚儿童(智利);

108.107明确禁止所有体罚儿童的行为,包括在家里体罚儿童(瑞典);

108.108采取措施,有效防止童工,保护儿童不受剥削,特别是不在危险的劳动条件下工作(德国);

108.109加强《2012-2016年消除不可容忍形式童工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并考虑建立后续机制(意大利);

108.110大力打击使用童工现象,确保儿童不在危险劳动条件下,包括不在手工开采(非正规)的矿井里工作(意大利);

108.111继续努力取缔童工,包括追究使用童工雇主的法律责任,在家庭和学校中使用新的非暴力惩戒儿童方法(立陶宛);

108.112探讨取缔童工的战略(挪威);

108.113打击使用童工,包括对剥消童工的雇主判罪,将他们绳之以法(波兰);

108.114继续努力,保护儿童不受一切形式暴力和剥削,特别是童工不在危险条件下工作(大韩民国);

108.115在儿童权利保护领域继续努力(摩洛哥);

108.116加强《打击人口贩运法》的实施;为此,提高执法人员的侦查和对犯罪分子起诉的能力,扩大对受害者的服务(加拿大);

108.117执行2012年《打击人口贩运法》,加强执法和司法系统,以确保进行有效调查和起诉人贩,防止人口贩运活动(巴西);

108.118将一切形式的贩运儿童活动定为犯罪,为此颁布严格的反人口贩运法律(塞拉利昂);

108.119加强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的措施,为此对所有贩运人口案件进行切实调查和起诉(马来西亚);

108.120为打击人口贩运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洪都拉斯);

108.121采取预算、行政和立法措施,以保证贩运活动的证人和受害者得到法律援助、保护和康复服务(墨西哥);

108.122继续为打击人口贩运的工作提供足够的人力和其他资源(菲律宾);

108.123对参与司法和办案的人员进行培训,依照新的法规,即《刑法》第113条对贩运人口活动进行起诉,特别是确保对所有指控,包括执法人员涉嫌贩运人口的指控进行调查,并建立有关机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和康复服务(墨西哥);

108.124按照蒙古的国际承诺,继续进行司法系统改革(俄罗斯联邦);

108.125 通过各省已建立的法律援助中心,进一步改善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必要的资金和合格的人力资源(立陶宛);

108.126确保对酷刑和虐待案件进行独立和有效调查,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向酷刑受害者提供足够赔偿和康复服务(德国);

108.127确保对所有实施酷刑者进行起诉,向受害者提供直接补救和保护(立陶宛);

108.128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全面少年司法框架(塞拉利昂);

108.129继续采取措施预防和打击腐败,以促进公平和可持续的增长,造福人民(新加坡);

108.130调查司法系统的所有腐败案件(立陶宛);

108.131修订关于言论自由的国家法律,使其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持一致,并确保通信监管委员会的独立性(瑞士);

108.132确保言论自由的法律和法规完全符合蒙古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承担的义务,考虑将诽谤行为非罪化(美利坚合众国);

108.133保障言论自由,包括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法国);

108.134确保在互联网监管的所有方面充分尊重人权,包括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权,对这些权利的任何限制都应遵循合法、必要和适度的原则(德国);

108.135确保新闻记者、媒体工作者以及民间社会活动者能够按照国际标准自由开展活动,不必担心受到惩罚(爱沙尼亚);

108.136将诽谤行为非罪化,建立保障机制,确保对国家和地区当局活动提出批评或举报不会遭到迫害和骚扰(捷克共和国);

108.137 将诽谤行为非罪化,并按照国际人权标准将其置于民法之中(爱尔兰);

108.138确保《刑事诽谤法》不是用来压制批评,而是用来保护记者的消息来源和举报人(奥地利);

108.139执行国家行动计划,增加妇女在政治决策中的参与(塞尔维亚);

108.140加强努力,促进妇女在决策进程中的参与和担任高级别职务,并确保残疾人的教育和就业(挪威);

108.141努力增加妇女在决策职位中的代表性(卢旺达);

108.142采取措施,确保妇女在政治上的参与,包括为此采取平权行动和提出配额要求(哥斯达黎加);

108.143继续加强已取得成功的社会方案,以提高人民特别是最边缘化群体的生活质量(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108.14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城市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向最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民工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西班牙);

108.145考虑加强国家和地方卫生系统提供初级卫生保健的活动,扩大覆盖范围和就诊机会,解决卫生系统面临的各种挑战(不丹);

108.146继续努力促进妇女和儿童权利,解决孕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问题(尼泊尔);

108.147继续努力减少孕产妇发病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108.148继续努力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降低孕产妇特别是在农村孕产妇的发病率(新加坡);

108.149继续努力,缩小该国城乡地区婴儿死亡率的差距(洪都拉斯);

108.150继续完善“一个蒙古”的开放式国家教育计划(拉脱维亚);

108.151继续努力,确保所有儿童享有受教育权(罗马尼亚);

108.152加倍努力最后完成《残疾人权利法》草案,以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特别是确保他们的参与,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增进他们的受教育权利(印度尼西亚);

108.153继续努力开展有利于残疾人的活动(阿根廷);

108.154颁布具体法律,消除各种歧视,特别是考虑到残疾人和老年人的权利(土耳其);

108.155加大对教育的投入,重视向残疾儿童提供包容性教育,以确保其健康发展(中国);

108.156确保残疾儿童平等接受教育,为此提高公众对残疾儿童权利的认识(土耳其);

108.157继续加强教育系统,确保残疾儿童平等接受教育(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08.158特别重视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包括其生殖权、不受暴力侵害权、工作权、受教育权和参与决策权(泰国);

108.159按照有关国际规范,包括不驱回原则,向寻求庇护者提供足够的保护,考虑批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大韩民国);

108.160与难民署开展合作,确保寻求庇护者能够享有他们的权利,特别是遵守不驱回原则(乌拉圭);

108.161考虑批准《水俣公约》,修订适用于小规模采矿的《蒙古矿产法》第4.1.23条,以确保小矿主的采矿权,并尽快使其经营正规化(匈牙利);

108.162制定《工商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以执行《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特别是注意游牧民和获得补救问题(荷兰);

108.163加入《安全与人权倡议自愿原则》,在保障采掘业安全的情况下促进尊重人权(美利坚合众国);

108.164制定和执行在手工采矿业使用汞的国家行动计划,以保护该行业工人的健康,以及环境(瑞士)。

109. 本报告所载的所有结论和/或建议反映了提交国和/或接受审议国的立场。这些结论和/或建议不得理解为得到了整个工作组的赞同。

附 件

[English only]

Composition of the delegation

The delegation of Mongolia was headed by Mr. Tsogoo Uugangerel, Vice Minister of Justice and composed of the following members:

•Mr. Erdenebat Ganbat, Deputy Prosecutor of General Prosecutor’s Office of Mongolia

•Mr. Ankhbayar Nyamdorj, Head of the Human Rights Division of the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Legal Affairs of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Ms. Nyamsuvd Batmagnai, Officer of the Foreign Relations Division of the Ministry of Population Development and Social Welfare

•Mr. Badarch Gungaa, Head of the Foreign Relations Division of the General Police Department

•Ms. Bolormaa Mashlai, Secretary of the National Committee on Equality

•Ms. Gantuya Dulaanjargal, Officer of the Treaty, Law and Foreign Relations Department of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Ms. Khaliun Dalantai, Transla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