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届会议

2012年7月9日至27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新西兰

1.2012年7月18日,委员会在第1053和1054次会议上(CEDAW/C/SR.1053和1054),审议了新西兰的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NZL/7)。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NZL/Q/7,新西兰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NZL/Q/7/Add.1。

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及时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表示赞赏。该报告编写得很好,遵循了委员会对编写报告提出的导则,并提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对缔约国的口头介绍、其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说明表示赞赏。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妇女事务部长Jo Goodhew阁下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本报告是在政府机构、议会和包括妇女组织在内的国家民间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情况下编写的。

5.委员会欢迎新西兰人权委员会参加其工作,并对此作出贡献。

积极方面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7年通过人权修正案之后,便撤销了对《公约》的最后保留意见,使妇女能够在武装部队中作战。

7.委员会欢迎任命第一名亚裔女部长和三名毛利族女部长。

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自2007年通过委员会的最后一条结论意见以来,为提高妇女地位进行了一系列积极的立法和政策改革,包括:

(a)2008年遏制家庭暴力行动工作组发起的禁止家庭暴力运动(“禁止家暴”运动);

(b)2009通过立法变革,使刑事法院能够在行为人因家庭暴力而判罪的案件中,为受害人发出保护令;

(c)2008年就业关系(休息、婴儿哺乳和其他事项)修正案,提倡母亲在工作场所哺乳;

(d)2007年在全国开展教育运动,目的是鼓励妇女进行宫颈癌检查,各年龄组妇女的检查人数因而增加;

(e)2008年妇女事务部制定的“变化指标”,以跟踪妇女权利问题在新西兰的进展情况。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9.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全面和继续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并将本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关切问题和建议作为缔约国需要在此时至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予以优先关注的事项。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一些挑战继续在阻碍缔约国全面执行《公约》,包括对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使用不带性别色彩的语言;报酬不平等和报酬公平问题;弱势妇女群体(包括残疾妇女和少数妇女)的地位;2011年地震对妇女的影响;法律援助计划方面的资金削减等政策变化的影响;目标和基准能否足以增进妇女权利;宣传和促进《公约》的工作不够。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其执行工作中以这些方面为重点,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各有关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以确保其充分实施。

议会

10.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充分履行《公约》赋予缔约国的义务负有主要责任并特别需要为此问责,同时强调指出,《公约》对政府的各个部门都有约束力。委员会请缔约国鼓励议会酌情按照其程序,从现在起至委员会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执行本结论意见。委员会注意到,在议会分发委员会以往结论意见和其中所载建议的范围有限,而且议会没有进行系统的监督,以确保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问题上的问责制。委员会建议扩大缔约国报告以及委员会结论意见和建议的传播范围,将其分发给所有议员。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在议会中建立一个人权专设委员会,以加强议会对人权特别是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监督。

性别歧视和性别平等的定义

11.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的建议(CEDAW/C/NZL/CO/6),对缔约国依然没有根据《公约》第一条,在其《宪章》或立法中明确和全面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妇女的行为继续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法律没有规定私人行为体对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给予足够的保护,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结合目前对宪法的审查,根据《公约》第二条(a)款,将男女平等的原则充分纳入宪法和(或)其他立法。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一条,对性别歧视作出法律定义,并且按照《公约》第二条(e)款,扩大国家对公私行为体歧视行为的责任,以实现男女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平等。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知名度

1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司法部于2010年推出一个人权网站,提供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资料,但委员会对缔约国尚未采取充分行动提高《公约》在该国的知名度依然感到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多妇女不知道《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投诉机制,对《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也没有充分的了解。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采取充分行动,对法官和律师进行《公约》方面的培训,并将《公约》纳入缔约国的法律框架。

1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 确保声称《公约》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妇女了解其在国家和地方各级获得司法救助的权利和手段,并确保在缔约国各地(包括学校和高等教育机构)提供关于《公约》的资料,而且利用宣传运动和媒体提供这种资料;

(b) 传播《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及委员会对个人来文的看法和对社会各界的调查,并为政府官员、立法者、法官、律师、治安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举办关于《公约》及其适用性的法律教育和定期培训,使《公约》能够成为关于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所有法律、法院裁决和政策的有效框架。

司法救助和法律投诉机制

15.委员会深切关注缔约国收紧了法律援助的资助和拟议资格标准,导致妇女的申请减少,并可能继续对妇女诉诸法律的机会造成不利影响,尤其是因为在缔约国利用法律援助者中,65%是妇女。委员会还关注移徙妇女由于文化、财务和语言障碍,缺乏获得适当法律服务的机会,并关注毛利妇女被起诉和定罪的比例以及作为罪行受害人的比例异常之高。此外,委员会欢迎人权委员会发挥作用,提供听取歧视投诉的机制,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投诉机制的信息没有充分分发,人权委员会缺乏充足的资源。

1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协助妇女获得司法救助,包括为缺乏充足财力的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并进一步努力确保移徙妇女和毛利妇女免遭司法歧视;

(b)根据《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为法律行业和非政府组织提供关于适用禁止歧视立法方面的培训,包括司法救助方面的的培训;

(c)强化提高妇女认识的举措,帮助妇女了解如何利用现有的反歧视法律补救方法,包括通过人权委员会,并确保人权委员会有充分的资源。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按照委员会在以往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要求(CEDAW/C/NZL/CO/6,第15段),采取充分措施,确保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国家计划和政府机构的主流。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为妇女制订新的国家行动计划来取代2009年结束的行动计划,并且妇女事务部缺乏执行其众多任务的充分资源。

1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a)将性别观点纳入国家所有计划和政府机构的主流;

(b)加强现有的国家机构,途径是在各级提供充分的权限、能见度及人力和财力资源,并通过增加妇女事务部的资源,增强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性别平等的现有机制间的协调;

(c)进行关于如何在缔约国改善妇女状况的综合研究,并据此制订国家妇女行动计划。

暂行特别措施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订了变革指标,以监测在经济发展、妇女进入领导层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这三个优先领域妇女权利的进步情况。不过委员会关切的是,设定的目标和指标不足以确保有效实现妇女的进步。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宣布,虽然立法允许使用暂行特别措施,但是采用这些措施并不足以有效加速实现男女之间的实质平等。委员会承认妇女在公共部门任职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在私营企业董事会中担任高级和管理职位的妇女人数很少。

2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研究、审查并重新考虑暂行特别措施的相关性和用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男女平等立法中列入相关条款,鼓励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中采用暂行特别措施,以便在缔约国的所有领域和部门加速实现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与男子平等。

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尤其通过媒体广播条例,努力消除影响妇女的歧视态度和有害习俗,同时委员会对涉及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传统作用的负面定型观念继续感到关切。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媒体以负面并且有时是剥削性的方式呈现妇女,从而延续对妇女和女孩的歧视。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按照委员会在以往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开展全国性的宣传运动,宣传男女平等的重要性。此外,委员会对尤其针对少女的网络欺凌发生率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移民社区中存在的强迫少女结婚的做法感到关切。

2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立即开展全国运动,宣传民主社会中男女平等的重要性,按照《公约》第二条(f)款和第五条(a)款的规定加深对妇女实质性平等的含义和内容的理解,消除关于男女的传统家庭和社会角色的负面定型观念;

(b)系统收集与有害习俗、包括网络欺凌少女有关的数据,采取措施,如在学校开展提高认识运动,防止这些做法;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打击移徙社区中的早婚和强迫婚姻习俗,并进行这方面的提高认识运动。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通过立法和体制框架,保护妇女免受暴力侵害。在立法一级,该方面的措施包括颁布刑法修正案,以加强对受害者权利的保护,如授权警方当场发出安全令,以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委员会还注意到,立法也授权刑事法院为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者签发保护令。

24.委员会注意到遏制家庭暴力行动工作组的工作,同时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工作组成员中的妇女任职人数偏低。委员会还注意到,遏制性暴力行动工作队报告中的许多建议尚未执行。委员会还注意到,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庭数目增加,并采取了一些提高认识举措,如“禁止家暴运动”,以降低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尽管有前述具有正面意义的发展,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数量仍然很大并继续增加,报告率和定罪率低,尤其是在涉及性暴力的时候。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关暴力侵害妇女,尤其是毛利妇女、移徙妇女和残疾妇女的统计数据不足。

2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鼓励报告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确保教育专业人士、提供保健服务者和社会工作者充分熟悉相关法律规定,了解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能够履行自己的报案义务;

(b)加强对警察、检察官、司法和其他相关政府机构进行有关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培训;

(c)为女性暴力受害者,包括毛利妇女和移徙妇女提供充分的援助和保护,确保她们获得必要的法律和心理社会服务;

(d)增加妇女在遏制家庭暴力行动工作组中的任职人数,确保提供适当资源,以便在缔约国提高对该工作组地位的认识;

(e)确保系统收集和公布按性别、族裔、暴力类型及施害者与受害者的关系分列的数据;收集被伴侣或前伴侣杀害的妇女数据;监测旨在消除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的立法、政策和措施的效力。

贩卖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6.委员会赞赏《2009年预防贩卖人口行动计划》以及《2003年卖淫改革法》通过以来在保护性工作者方面取得的改进,同时对缺乏有关贩卖妇女和女孩的综合信息和数据表示遗憾。委员会注意到,没有关于贩卖妇女和女孩的起诉和定罪;但尤其鉴于存在关于贩卖移徙妇女和女孩的报道,包括“邮购”新娘和“网购”新娘的报道,委员会关切其原因可能是对贩卖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的威胁没有充分的知识和认识。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查明、起诉并惩罚贩卖者,切实保护被贩卖妇女和女孩的人权;

(b)确保被贩卖妇女和女孩获得充分支持,使其能够作证指控贩卖者;

(c)确保系统监测和定期评